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告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告
洛政通〔2017〕15号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规定,我市将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依法加强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市区连霍高速公路以南,二广高速公路以西,宁洛高速公路以东、以北区域和伊滨区、吉利区。
  二、高污染燃料种类
  (一)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等燃料(不含民用洁净型煤);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等燃料;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成型生物质燃料。
  三、加强禁燃区管理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禁止销售和燃用高污染燃料(工农业生产政策允许保留的除外)。
  (二)禁燃区已建成的单台出力1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和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茶浴锅炉、燃煤大灶、经营性小煤炉,必须拆除或者改用清洁能源。
  (三)城市禁燃区内,禁止建设和使用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生物质燃料(含成型和非成型生物质)。
  (四)禁燃区内集中供热或热电联产的燃煤锅炉和机组执行超低排放标准,现有的其他燃煤企业应逐步退出。
  (五)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由市、县、区环保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由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没收高污染燃料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大力推进城乡居民用能方式转变,加快推进“电代煤”、“气代煤”,完善城市集中供热、供气管网,提高集中供热率、燃气普及率。推进城市建成区既有住房节能改造,新建住房采用节能材料和工艺。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区禁燃区烟尘控制区环境管理的意见》(洛政〔2015〕55号)废止。
2017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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