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的苏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但他在缓刑期内因一时冲动,将自己送进了监狱。
今年5月13日23时许,苏某与几个朋友在位于临海崇和门的某ktv包厢内消费。他的一位朋友与服务人员王某因费用问题发生口角,他出于义气,上去拉扯王某的头发。后王某报警,古城街道派出所民警将苏某及在场人员传唤到所里接受询问,5月1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苏某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
民警在调查该案的过程中发现,苏某曾于2015年12月31日因故意伤害罪,被临海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本案发生时,苏某尚在缓刑期间,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意味着其将面临被撤销缓刑的结果。5月24日,苏某向临海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临海法院经审理认为,苏某拉扯王某头发的行为,造成了王某身体痛苦,侵害其身体健康权,构成了殴打行为。临海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遂判决驳回苏某的诉讼请求。
6月7日,经临海法院裁定,苏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办案法官表示,缓刑的本意在于维持原判刑罚效力的基础上,给犯罪分子以悔过自新的机会,使其能够自觉地检点自己的行为,改恶从善,争取光明。如在缓刑期内未能静思己过,必将得到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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