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非法营运和整顿交通秩序有关事宜的通告
哈政规〔2018〕4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查处市区内非法营运和整顿交通秩序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利用机动车辆(含残疾人代步机动车、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电动两轮车)从事非法营运活动。
二、禁止未依法取得相应手续或者擅自改装的残疾人代步机动车、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电动两轮车上路行驶。
三、禁止未依法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驾驶残疾人代步机动车、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电动两轮车。
四、禁止驾驶残疾人代步机动车、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电动两轮车,超过规定时速行驶、逆向行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闯红灯、违法停放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交通运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交通运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整顿市区交通秩序,查处利用残疾人代步机动车等车辆从事非法营运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联合执法。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均有权向交通运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交通运输部门举报电话:12328
道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举报电话:84538703
道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举报电话:88974868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举报电话: 84299110
八、本通告所称残疾人代步机动车包括机动车号牌字头为“黑 acq”和“黑 acj”车辆;三轮摩托车包括俗称的港田车。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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