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开了三年发现曾维修过 “退一赔三”获赔偿


成都市民刘先生购买一辆“新车”,保养时却发现该车在购买前有过补漆维修记录,在向汽车销售商申诉无果后,一纸诉状起诉至成都市青羊区法院,要求对方退货并支付车款三倍赔偿金。
近日,青羊区人民法院通报称,经开庭审理,买主要求退货并三倍赔偿获法院支持,汽车销售商返还购车款66876元及车辆配饰价款7924元,并赔偿刘先生三倍购车款共计200628元。
爱车开了三年才知道买之前修过
2012年12月29日,刘先生在成都某汽车有限公司购买了这辆车,而他发现问题是在买车三年多后。此时,车子开了5万多公里。
在一次保养中,工作人员突然问他:“这车是不是维修过?你的车怎么没有铭牌?”他一脸纳闷,在工作人员的指点下,他才发现引擎盖下的铭牌粘贴处确有撕过的痕迹。发现蹊跷后,他在4s店的维修记录上查到,在2012年10月,这辆车曾有过一次维修记录,内容是右前保险杠做漆。而这个时间,是在他购车两个月以前。
“太过分了,我买的时候,销售人员没给我提过这事。”刘先生说,他可能买到了事故车,4s店存在明显的欺诈行为,随后,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4s店退一赔三。
车商辩解 “合格”不存在维修记录
青羊区法院受理后,该案曾公开开庭审理。法庭上,刘先生展示了购车的转账记录、查到的维修记录,以及事发后他与4s店工作人员的通话录音,以此证明4s店存在消费欺诈行为。
汽车公司辩称,所售车辆经过合格检查,汽车也是新车上户,不存在维修记录,只是正常维护。此外,4s店的代理人还说,车辆是在合肥生产,运到成都销售,又不是加起保鲜膜运输的,因此可能会出现不完美的地方。但这并不能说明这就不是辆新车,“所谓新车,是指没有销售给其他人的。”
法院判决 销售方三倍退还购车款
经法院审理查明,涉案车辆于2012年10月9日报修,客户名称正是成都某汽车有限公司,维修措施为右前保险杠做漆。
法院认为,被告交付的应当是无瑕疵的新车,但该车辆在刘先生接收前已进行过补漆维修,该车存在瑕疵。尽管被告提供的交车单等证据证明该车的质量合格,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就车辆的瑕疵向刘先生进行过告知。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员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据此,法院判决被告限期返还购车款66876元及车辆配饰价款7924元,并赔偿刘先生三倍购车款共计200628元;同时,原告刘先生退还涉案车辆。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 记者吴柳锋
原标题:6.6万买新车发现维修过 “退一赔三”获偿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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