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民间借贷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案情回顾
  李某与王某在同一家公司工作,王某是10个月前自外省某县来到本地的,因李某的祖籍也是该县,且两人年龄相当,因此一来二去就成为了比较要好的朋友。三个月前,王某驾车出行时,不慎将一名行人张某撞成重伤,至今张某仍躺在医院里没有苏醒的迹象。
  由于王某的车只上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理赔完毕后,仍然需要王某承担大额的医疗费用。于是王某找到李某,向李某借款2万元,并表示自己会向老家的亲属筹钱尽快归还李某。李某遂借给王某2万元钱,王某也写下借条,借期为一个月。约定还款的日期到了,王某却以暂时没钱为由拖延还款,李某多次追讨,王某遂不辞而别离开了本地,也不再接听李某的电话。后李某经多方打听,得知王某已返回外省老家。
  李某无奈之下想到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王某还款。李某通过上网查询得知: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由于王某的老家与本地相距甚远,交通费、食宿费等也会是一笔不小的数目,所以,李某不想去王某的老家起诉,但“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究竟是指哪里,李某不太明白。
  问:“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是指哪里?民间借贷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律师点评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那么,何为“经常居住地”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本案中,由于王某来本地只有十个月,因此本地还不属于他的经常居住地。此外,就借贷合同的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那么,“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究竟是指哪里呢?
  对此,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进一步解释到:由于民间借贷纠纷中双方当事人承担的给付义务所指向对象均为货币:出借人应履行的主要合同义务是将约定借款金额的货币交付借款人;借款人应履行的主要合同义务则为按约定还款期限,将约定借款金额及其利息以货币形式交付给出借人。
  故民间借贷纠纷中所谓“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存在两种可能:出借人所在地和借款人所在地。也即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是否出借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及其利息是否归还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具体到本案,由于王某不按约定还款,属于在借款归还事项上产生争议,故应由出借人李某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由该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山西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卫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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