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往往出现为了向他人借款,不惜许以高息回报,在实际的诉讼请求中,这样的高息有效吗?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因约定利息过高,诉讼中未能得到全部支持。
2013年2月4日,被告汪某、董某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用于短期周转,并且由他人作为担保人,双方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原告借款100000元给被告汪某,期限为30天,并约定利息为月利率4.5%,逾期偿还借款需支付违约金及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等。后原告转账100000元给被告汪某,被告汪某、董某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及承诺书。后被告未能按约定期间还款,双方又签订了延期还款协议书,并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约定。后被告仍未偿还借款本息,原告遂起诉来院,请求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告汪某辩称,借款100000元是事实,但当时只拿到了95500元,原告按月利率4.5%扣除了利息。后来每个月还利息,还清了50000元本金,时间是2014年。后来把货卖了,又偿还了一些款。被告董某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两被告所欠原告借款,有借据、承诺书、延期还款协议书为凭,应予归还。对于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另关于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律师费10000元,法院亦不予采纳,原告可另行解决。关于被告汪某辩称其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实收只有95500元(原告扣除利息4500元),并已偿还本金50000元及给付部分利息,因原告方未认可,且被告亦未能举证证明,故法院不予采信。另查明:被告汪某与被告董某系夫妻关系。
故判决如下: 被告汪某、董某偿还原告何某借款100000元,自2013年2月4日起按年利率24%计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何彬其他诉讼请求。(张莉)
司法行政改革打出“一套漂亮组合拳”
阳光新都商街共建委员会开出第一张“罚单”
社区在缅怀
【暖新闻·江西2018】一场特殊的帮教:高墙圆梦行动
绍兴无管局圆满完成2018年度一级建造师 职业资格考试无线电保障任务
借款约定月利率4.5%过高 法院判决部分支持诉请
石景山区迅速传达落实蔡奇同志调研检查时的指示精神
他们让西宁变得无比温暖
湘潭市国土局:听党课加强理论学习
市儿童医院开始试营业 卢正大揭牌 徐开萍主持
市公安局将今年4月定为“无会月” 机关干部蹲点162个基层派出所
济南轨道交通R1线建设大事记
禁渔期内电捕鱼 两人进班房
宿迁市文联组织召开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学习会
市总工会来雁塔区督导劳模创新工作室创建工作
万州弹子镇抓好农家书屋建设 满足群众文化需求
2岁幼童误吞电池近20天 取出依然面临腐蚀性危险
市城管局灯光中心组织召开第三季度安全生产专题会议
梅县区区委常委会(扩大)会议:凝心归位抓发展 聚力奋斗谋幸福
成都9月推出约3.1万套商品住房上市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