辖区各单位、企业和经营业主:
为加快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省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和《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市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衡政通〔2014〕26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决定在核心区范围内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列区域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船山西路——蔡伦大道——湘桂铁路——蒸水河以东围合区域。
二、核心区禁燃区内禁止燃烧以下燃料或者物质: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蜂窝型煤、各种可燃废物、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等);
(二)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基准热值10000卡/千克);硫含量大于30mg/m3、灰分含量大于20mg/m3的人工煤气(基准热值4000卡/千克);
(三)国家、省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三、在禁燃区内,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商用炉灶等燃烧设施;
(二)禁燃区内已有的锅炉、商用炉灶等燃烧设施在应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四、核心区禁燃区范围内对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工业窑炉、商用炉灶等燃烧设施全部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逾期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将由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五、街道(办事处)要负责组织本通告规定事项在本辖区内的实施。
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积极鼓励、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严肃查处各类逾期使用高污染燃料以及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共同做好禁燃区禁燃工作。
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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