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禁毒办出新规:坚决杜绝“以罚代戒”“降格处理”


  天津新闻网讯: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工作,以制度建设推进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健康持续发展,依据国家禁毒办、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工作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2018年5月25日,市禁毒办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工作的通知》,从六个方面规范我市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规范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依法决定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天津市禁毒条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法律适用范围、决定程序和法律文书制作送达等执法工作。对符合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条件的人员,应当依法作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坚决杜绝“以罚代戒”“降格处理”现象。
规范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报到管理工作
对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逾期未报到等情况,应通报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措施决定公安机关以及执行地公安机关,由执行地公安机关在全国范围内组织查控,查获地公安机关可对其依法作出处理。对未按期报到的社区戒毒人员,可以由查获地公安机关依法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规范“严重违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认定工作
对严重违反协议的社区戒毒人员,可以由查获地公安机关依法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对复吸人员,查获地公安机关应当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规范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异地管控工作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期间,因户籍地、居住地发生变化需要变更执行地点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应当向原执行地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户籍地、居住地变更情况证明材料。
规范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检测工作
对于逃避或拒绝接受定期吸毒检测或者抽检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公安机关应当依据《公安部吸毒检测程序规定》进行强制检测。对于第三次逃避或拒绝检测或者强制检测后结果为阳性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可以认定为“严重违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
规范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满解除工作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地的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满前15日将解除建议书面反馈执行地公安机关。执行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出具解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通知书并在期满解除7日内通知执行地的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津云新闻编辑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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