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南通市职工医疗保险办法》(通政规〔2015〕4号)文件精神,结合职工医疗保险运行情况,我市对职工医疗保险相关政策作适当调整,概括地说就是“四提高、一调整”。
“四提高”即:一是提高门诊统筹待遇标准,将职工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费用限额提高至3500元(原来3000元)。二是提高重度血友病年度限额,从3万元提高到6万元。三是提高职工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156元(每人每月13元)提高到180元(每人每月15元),个人不缴费,都由统筹基金统筹。四是提高自费补充保险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120元(个人每年60元、统筹基金60元)增加到140元(个人每年60元、统筹基金80元);个人缴费不增加、统筹基金增加20元。“一调整”即: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微调0.5个百分点。
另外,统筹基金将为支持医改承担部分家庭医生签约、支持医联体建设及目录调整有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