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校外培训机构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在师资配备上有哪些要求?家长关注的食品安全有哪些“硬杠杠”?继今年8月21日合肥市教育局等6部门联合对全市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大排查、大清理、大整治专项行动之后,昨日,市教育局就《合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明确要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场所面积应当与办学规模相适应,建筑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办学标准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有了9条“硬杠杠”
昨日,市教育局就《合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公开征求意见,明确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尤其是在办学条件、办学面积、师资配置上进行严格要求。
根据征求意见,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符合9项基本条件:有符合条件的举办者;有合适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有符合条件的管理人员;有与教育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有与教育项目相匹配的办学资金;有与教育项目及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有与教育内容相对应的课程计划及教材;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哪些人可以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根据要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可以是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未经批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两个以上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联合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出资比例以及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在名称设置上,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标准实施前设立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其名称符合国家、安徽省和合肥市有关规定的,可以继续沿用;不符合的,应按规定变更名称。
师资投入所聘专兼职教师应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在师资队伍上,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所开设教育项目及规模,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且专职教师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3,单个教学场所或教学点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3人。每个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配备至少2名专职管理人员。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所聘任的专兼职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聘请的兼职教师应当征得其单位书面同意,严禁私自聘用兼职教师。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聘任外籍教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此外,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聘任专职校长,校长需要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5年以上相关教育管理经验。
在办学投入上,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有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确保教育教学正常运转。开办资金数额应与办学规模相适应,单体教育机构开办资金一般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每增设1个教学点增资数额一般不少于人民币10万元。
办学场所面积不得小于200平方米居民住宅不得做办学场所
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有与办学内容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经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登记备案,并提供不少于3年的租赁合同。
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架空层、医疗卫生用房、简易住房、无产权证房屋等作为办学场所。可能招收不满14岁及以下儿童(含幼儿)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只能设置在建筑的3层及以下;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还应当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场所面积应当与办学规模相适应,建筑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教学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小于3平方米。
招收寄宿学员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生均宿舍建筑面积不小于6.5平方米,还应当配备与寄宿规模相匹配的阅览、生活与运动场所。
课程教育中小学开设学科补习必须符合课程标准
根据要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制定与补习、辅导、培训内容相对应的教学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设的学科补习、辅导、培训内容,应基于相应的课程标准制定科学的教学计划及教学方案。所有招生简章或广告、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要向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选用与开设课程相匹配的教材,所有教材均需报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对所使用教材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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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项“负面清单”明确全市校外培训机构的底线和红线
禁止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任教或参与管理,禁止“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禁止开展“幼小衔接”“小升初”“初升高”和“非零起点”教学;禁止发布招生简章或广告与备案不一致……昨日,《合肥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负面清单》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将设44道“门槛”促进校外培训机构的规范办学。
“这44条负面清单明示了校外培训机构的底线和红线,市教育局将结合负面清单的实施,认真督促各县(市)区做好年检工作,推进校外培训机构信誉等级评定,建立黑白名单制度。”市教育局表示,同时,还将完善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同时加大联合查处力度,全面推进校外培训机构依法、规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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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项“负面清单”明确校外培训机构“红线”
1.未经审批机关批准擅自命名。
2.未取得行政许可擅自办学。
3.未能提供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4.在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办学。
5.未依法制定培训机构章程。
6.未能提供与开办培训项目相匹配的办学资金。
7.未能提供与开办培训项目相应的课程(培训)计划和教材。
8.未按规定配备数量足够且有资格的专业人员。
9.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
10.教育教学活动中公开诋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11.未经审核或备案擅自设立分校区、教学点。
12.未经审批擅自变更地点、名称或办学内容。
13.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董事会(理事会)和监督机构。
14.未按规定换领办学许可证。
15.未按国家法律法规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费。
16.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17.拒绝接受年检或对年检问题拒不进行整改。
18.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办学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延续。
19.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20.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向学员提供餐饮服务。
21.参与非法集会或通过非正常渠道(包括网络)和方法反映诉求,或发布、传播虚假信息。
22.参加非法组织或组织、胁迫学生参加非法组织。
23.发布招生简章或广告与备案不一致。
24.未公示办学许可证、办学事项、任教教师信息和服务承诺以及场地安全证明等信息。
25.未与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签订培训服务合同。
26.为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提供教学场所、教学条件、生源信息。
27.未按规定与聘用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28.未经审批聘用外籍教师。
29.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任教或参与管理。
30.体罚或变相体罚学员以及侮辱或歧视学员。
31.未按核准的办学内容和层次开展教学活动。
32.选用未经备案的培训教材、教科书或盗版教材。
33.开展学科类培训(主要指语文、数学、外语等)中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
34.面向学员开展“幼小衔接”“小升初”“初升高”和“非零起点”教学。
35.组织与中小学生升学和入学考试相关的等级考试及竞赛。
36.未按规定落实法人财产权,侵占、挪用、抽逃资产、资金。
37.未按规定开设对公银行账户,设置会计账簿,进行财务会计核算。
38.未按规定公示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收费标准。
39.未按规定退费。
40.恶意终止办学。
41.使用未经消防验收、竣工验收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
42.未按规定配备安全设施、设备、器材。
43.未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并开展安全演练。
44.未按要求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建立安全隐患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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