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中院发布2017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强化司法服务和保障


    过去的2017年,全市法院受理、审结的各类案件,分别达70750多件和64900多件,同比分别上升10.4%和13.8%。日前,江门中院从这些案例中筛选出十大典型案例,包括刑事、民事、行政、知识产权和执行等案件类型。这些案例都是发生在我们身边活生生的例子,具有较强的典型性、代表性和普法性。     江门日报记者/曹乃付 通讯员/何奎
    案例
    1 敲诈学生获刑三年
    【案情】2016年8月15日至同年10月16日期间,被告人周某在开平市城区多次以被害人曾殴打其亲戚或朋友为借口,通过对17名上学途中的学生或青少年实施威胁、要挟的方法,使被害人产生畏惧心理,并以查看手机通话记录为由,迫使被害人交出手机或财物后借故逃离案发现场。随后被告人周某将违法所得的手机变卖,所得赃款挥霍一空。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周某犯敲诈勒索罪,且其系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
    【点评】未成年人的安全问题一直都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通过对该类针对未成年或青少年为侵害对象的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可还青少年一个更为安全的社会环境,也警示教育部门、学校、家长等责任主体,要不断加强青少年的防范意识,教育其在遇到不法侵害时该如何保护自己。
    案例
    2 交通事故在线调解
    【案情】2017年11月,廖某某驾驶小型客车与骑自行车的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受伤。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廖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7年12月,王某某与廖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经蓬江法院调解,三方达成调解协议,并于当日登录“道路交通事故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平台及上传案件资料后,利用自动生成的申请书,在线申请人民法院确认该调解协议有效。人民法院在线收、立案后依法进行审查,认定上述调解协议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在线一键确认后自动生成民事裁定书,并电子送达各方当事人。通过该平台处理,平均办理时间(从接收案件到理赔到账)从原来的20多天缩短到不足7天。
    【点评】近年来,交通事故频发。司法实践中,事故受害方就其损失主张侵权方赔偿的过程较为繁琐,因此黑中介滋生,损害受害方的利益,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和社会的和谐稳定。“道路交通事故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平台,为事故受害方提供了上传医疗费单据等证据资料便可在线预判可得赔偿的平台。使用该平台可在线申请调解并由法院作出司法确认,如调解不成还可在线起诉,打破理赔壁垒,压缩黑中介生存空间。
    案例
    3 摄像头拍到邻居卫生间
    【案情】区某某与陈某某双方相邻而居,2014年陈某某在其家中安装监控摄像头,其中在厨房窗外安装的一监控摄像头监控的范围可覆盖区某某住宅门口以及卫生间、客厅窗户的位置,区某某进出住宅以及其在卫生间、客厅的活动存在被该监控摄像头摄入的可能。区某某将其起诉至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区某某要求拆除厨房窗外监控摄像头的诉讼请求。江门中院二审审理后,以陈某某在安装监控摄像头时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导致安装方式超出合理界限,具有过错,依法作出改判,判决陈某某拆除其厨房窗外安装的监控摄像头。
    【点评】随着各种影音记录、存储和信息技术的蓬勃发展,大众对隐私权的需求日益增长。此案告诫公众:一方面,法律不禁止我们为了保护自身的安全而安装监控设备,但安装时应善尽注意义务,把握合理的限度,应对他人的隐私权予以尊重,不能加以侵害;另一方面,公众应加强自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意识,以合法、合理的方式维护自身的权益。
    案例
    4 “三合一”保护知识产权
    【案情】梁某在任职无限极(中国)有限公司技术部工程师期间,于2014年年初开始,利用试产“萃雅”系列产品的职务之便,先后将价值人民币81万多元的试产产品偷运出公司,再将产品包装后向他人销售。梁某在未经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利用其掌握的生产配方私下联系加工厂生产“萃雅”系列产品,并通过向他人销售得款约人民币160多万元。期间,叶某明知梁某假冒“萃雅”注册商标生产、销售产品,还予以协助。案发后,经新会区人民法院审理,以梁某犯职务侵占罪、假冒注册商标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叶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在随后由无限极(中国)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诉讼中,法院根据我国《商标法》等相关的法律规定,判决梁某、叶某赔偿300万元。
    【点评】本案是我市法院运用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模式(行政、民事、刑事“三合一”)审理的一宗案件,在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同时,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依法保护了被侵害企业(个人),特别是重点、高新企业的核心知识产权。
    案例
    5 利用公职卖车主身份信息获刑
    【案情】被告人吴某在担任公职期间,于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利用职务便利获取800条机动车登记信息、车主个人身份信息,并用手机拍摄后通过手机微信发送的方式贩卖给陈某、钟某(均另案处理),共获利人民币42680元。法院认定被告人吴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
    【点评】个人信息泄露问题在信息化程度高的今天倍受公众关注。本案的审理,突显了对贩卖个人信息并从中牟利行为的有力打击,对公职人员如何正确处理在工作中接触到的个人信息也有很好的教育警示作用。
    案例
    6 年票补偿被停,“大桥公司”起诉遭驳回
    【案情】江门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与江门某大桥有限公司签订《关于改变江门××大桥收费方式的协议》,约定由江门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按照协议的规定每月给予该公司通行费补偿。江门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于2016年4月向该公司发出《关于撤销江门市××大桥收费项目相关事宜的函》,根据《协议》第十三条的约定解除该《协议》,停止年票补偿,并参照《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对该大桥收费项目给予补偿。该公司对江门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解除《协议》的行为不服,遂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继续履行协议等。一审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点评】全省实施对普通收费公路项目的清理及取消车辆通行费年票制等工作后,江门地区也从2017年1月1日起取消年票收费。从政策角度来说,本案关于通行费补偿的涉案《协议》已无履行可能,一、二审法院根据行政优益权以及该协议的约定,认定行政机关因国家和省收费公路政策变化致使不能继续履行协议或不能实现协议目的,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合法,此判决对于贯彻中央和省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有关部署、加快推进收费公路专项清理整改、把握取消年票制舆论导向、保证取消年票制工作平稳顺利实施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
    7 强制关停污染砖厂
    【案情】江门市蓬江区棠下某建材厂(经营者:黄某某)是一间大型砖厂。该厂生产页岩砖的日产量达5万块,其生产过程中的废气直接通过30多米高的烟囱排放,对附近环境污染极大。江门市环境保护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棠下某建材厂应立即停止生产。该厂逾期不履行,江门市环境保护局向法院申请执行。负责我市法院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江海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目前,该厂已全面停产。
    【点评】法院对环境污染行为的执行、惩处力度到位,行动迅速,在立案后不足一个月的时间就强制关停污染企业,从司法执行的角度,为创文明城市、实现环保共治作出了贡献。
    案例
    8 污染猪场被强制执行
    【案情】台山市长江食品有限公司种猪场因水污染防治未经验收达标且擅自投入生产被台山市环境保护局罚款12万元并责令停止生产,但种猪场拒不停止生产。该项行政处罚经江海区人民法院审查后,台山环保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随后,法院联合多部门开展强制执行活动,该猪场最终被关停。
    【点评】联合执法破解了涉环保的“骨头”案,一方面获得人民群众的一致认可,另一方面威慑了逃避义务的“老赖”纷纷自觉履行义务,维护了法律权威,提升了司法公信力。同时,本次联合多部门的强制执行活动也为建立执行联动长效机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形成了社会合力,有效破解执行难。
    案例
    9 商铺到期不肯搬,被强制清场
    【案情】2015年5月,开平某旅游景点区域的商铺期限届满,在未续签、拖欠租金的情况下,关某炽、关某达两商家占着铺面不肯搬离,知道政府将对该区域征收改造,想跟政府要补偿。仗着案件关注度较大,二人对法院的劝导不以为然,无理对抗,甚至以死威胁。鉴于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恶劣态度,也考虑到商铺继续被占耽误征收工作,法院决定启动强制执行程序。2017年4月25日,在多名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见证下,开平法院依法对占用的商铺实施强制清场。当天执行现场,开平法院联合公安机关等部门分成7个小组,在现场拉起警戒线、设医疗应急点、全程进行拍摄,由公安民警先行疏导围观群众,强行撬开关某炽紧闭的商铺大门,依次对铺内物品进行清点造册,并搬迁至指定场所。关某达目睹法院强制执行后,表示愿意搬离并配合清场,执行顺利完成。
    【点评】该案是我市法院将多方联动机制深度融入到执行工作中的典型案件。与社会各方形成合力,对部分被执行人重拳出击,改善执行环境,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尊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零距离见证案件执行,也提高了执行工作的透明度。
    案例
    10 工人走法律途径成功讨薪
    【案情】申请执行人麦某某等19人与被执行人鹤山市某伞业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作出仲裁裁决书,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裁决书确定义务,申请人执行人向鹤山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无财产线索;实地对该公司财产进行核查,发现该公司只有一套喷涂生产线,经评估价值为8万元。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某某在明知拖欠工人工资共计达30多万元的情况下,采取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致使工人工资无法执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恶劣、后果严重、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执行法院于2017年11月13日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公安机关依法拘留该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某某,被执行人遂自行向工人支付全部工资,相关工人向法院申请结案,该案已执结。
    【点评】涉民生案件的执行效果与普通人民群众的生计休戚相关,直接影响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切身感受。法院强化执行措施,加大对抗拒执行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确保讨薪群众及时实现权利,切实保障劳动者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

3月17日选举新一届国家机构领导人
第十二届航展期间酒店客房价格监管工作座谈会召开 依法加强监管 确保价格稳定
柴桑区贯彻落实市委十一届六次全会精神
雨花经济开发区大力推进楼宇招商工作
晋江市市场监管局三举措强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江门中院发布2017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强化司法服务和保障
我市联合开展文物流通市场专项整顿行动
台风“摩羯”直面浙江 数十趟高铁、动车临时停运
隋忠诚赴华容县调研农业产业等工作
露天土豆陆续上市 价格明显高于去年同期
武汉商事制度改革领跑全国
一样环保各有高招 各区县、街镇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不懈努力出成效
私拉电网捕野兽酿悲剧男子被判有期徒刑五年
贾重任:石门一中为你自豪
九华经建投开展信息披露与募集资金使用金融知识培训
明天高温依旧 周末秋意渐显
李谦:屡建殊功的红7军将领
我市开展反邪教集中宣传活动
业内大咖甬上论民宿
陈小华督导南岗街“散乱污”企业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