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湘潭】湘潭市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到基层开展公务活动用餐交纳伙食费的有关规定


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湘潭市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到基层开展公务活动用餐交纳伙食费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型企业、高等院校,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湘潭市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到基层开展公务活动用餐交纳伙食费的有关规定》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8日
湘潭市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到基层开展公务活动用餐交纳伙食费的有关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湖南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及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和省、市实施办法要求,现就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到基层调研、考察、检查等公务活动用餐交纳伙食费等事项规定如下。
一、适用范围
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以及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机关)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的地区(通常是指岳塘区、雨湖区和湘潭县易俗河镇、河口镇、云湖桥镇以外的区域)调研、考察、检查等公务活动,凡由接待单位安排用餐或到群众家中用餐的,应按规定自觉交纳伙食费,不得参加接待单位宴请。
二、交费标准
伙食费交纳标准按当地或接待单位规定的伙食费收取标准交纳。到基层单位或群众家中用餐,伙食费收取没有标准的,每人每天交纳100元,其中:早餐20元、中晚餐各40元,按实际用餐次数交纳。
三、操作办法
(一)接待单位安排在宾馆饭店用餐的,应按规定直接向宾馆饭店交纳伙食费,并由宾馆饭店开具税务发票。
(二)在单位食堂用餐的,应按规定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由接待单位开具规定收据。
(三)在群众家中用餐的,应按规定和实际用餐次数直接交纳伙食费,必要时可要求收款人开具收条。
(四)由接待单位安排在宾馆饭店或群众家中用餐,并已由接待单位统一结算餐费的,应按规定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由接待单位开具规定收据。
(五)接待单位应按规定收取伙食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或少收,收取的伙食费须按单位财务制度规定在2个工作日内交财务部门入账,严禁个人违规保管现金。
(六)出差人员收取的税务发票或收据、收条只作为交费凭据,不得作为报销凭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省外出差,执行湖南省财政厅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省内出差,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
四、监督检查
市直机关各单位和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本规定,全力营造依规交纳伙食费的良好风气。纪检、监察、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工作人员不交或少交伙食费、接待单位(个人)拒收伙食费、违规报销伙食费以及拒不配合监督检查等行为一律按违纪违规严肃查处。
本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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