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室、频道、中心、栏目组,台属各单位:
《聘用人员招录办法》已经台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严格执行。
东营市广播电视台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聘用人员招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用工管理,规范招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结合我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聘用人员招聘工作,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业务精湛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劳务派遣人员和台属公司聘用人员。
第二章 应聘条件及招录程序
第四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符合岗位所要求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履行岗位职责需具备的其他条件。
本条(四)、(六)所涉及的条件由用人单位提出,台党组研究确定。
第五条 招录程序:
(一)用人单位提出用人申请;
(二)人力资源部审核并提出意见提交党组会议研究;
(三)委托劳务派遣公司或责成台属公司拟定招聘计划并发布招聘公告;
(四)报名和资格审查;
(五)考试;
(六)体检和考察;
(七)确定拟聘人选和公示;
(八)签订劳务派遣或公司聘用合同,办理用工手续;
用人申请要包括岗位名称、职位、数量、资格条件以及原因。
本条(四)(五)(六)(七)(八)项由人力资源部协助劳务派遣公司或代为台属公司完成。
第三章 招聘计划和方案
第六条 人力资源部协助劳务派遣公司或代为公司制定招聘计划和方案,报党组会议研究。招聘计划和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聘岗位名称、数量、资格条件;
(二)报名时间、方式、要求;
(三)笔试方式、时间、地点;
(四)面试比例、面试方式;
(五)体检和考察人数比例及递补办法;
(六)拟聘人员的公示方式;
(七)纪律要求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四章 信息发布和资格审查
第七条 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公告和有关信息,发布时间距离报名截止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招聘公告发布的内容与党组会议研究批准的招聘计划和方案一致。
第八条 人力资源部具体负责接受报名及资格审查等工作。对应届毕业生要严格核实简历信息、就业推荐表、成绩单、身份证等材料,对其他应聘人员核实毕业证、学位证、身份证、职(执)业资格证等材料。
第五章 考试
第九条 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条 笔试主要测试应聘者的综合知识应用能力和专业素质。笔试由劳务派遣公司或人力资源部代为公司负责。
第十一条 面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面试考官由单位领导和有关专家组成,专家人数所占比例不少于二分之一。面试主要测试应聘者的实际工作能力或技术技能水平,根据岗位需要重点进行专业能力测试或操作技能测试。
第十二条 笔试与面试分值比例由党组会议根据职位特点研究确定。
第六章 体检、考察及聘用
第十三条 对通过考试的应聘人员,进行体检。体检人选根据笔试、面试综合成绩排序和岗位招聘人数确定。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部采用多种方式,对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进行考察和资格复审,全面了解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能力素质、学习及工作表现等情况。对重点岗位人员或在考察中发现疑点的,必须到应聘人员学习院校或原工作单位实地考察核实。
第十五条 根据考察情况,由人力资源部提出拟聘意见报台党组研究确定。
第十六条 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信息包括拟聘人员姓名、性别、拟聘岗位、毕业院校及专业等内容。公示方式由劳务派遣公司或台党组决定。
第十七条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人员,经台党组研究确定聘用人员,由劳务派遣公司或台属公司办理相关手续,签订用工合同。
第十八条 新聘人员报到时,审核人事档案。
第十九条 应聘人员一经录用,签订三年劳务派遣合同(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二十条 公开招聘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由劳务派遣公司或人力资源部妥善保管备查,保管期三年。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及台机关纪委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公开招聘工作中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有关工作人员要回避。凡存在回避情形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组织人事、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在考察和资格审查过程中把关不严,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问题,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解除聘用。
第二十六条 受聘人员对应聘时所提供的材料负诚信责任,凡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有关招聘禁止情形的,一经查实,解除聘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台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28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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