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冈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新政今日起实施,发布君给你划重点

发布君从佛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了解到,《佛冈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十五届30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8月1日正式施行。
《办法》指出: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收入对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精准扶贫建档立卡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符合条件的,都可申请医疗救助。
同时,进一步降低医疗救助门槛,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救助对象全面取消救助起付线。
扩大医疗救助范围
据了解,2013年佛冈县曾出台过类似的医疗救助办法,相比2013年版,即将实施的《佛冈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时办法》作出了许多修补和完善,扩大了医疗救助范围,除旧的政策中已有的特困人员(含孤儿)、低保、农村五保户以外,还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精准扶贫建档立卡对象、低收入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等都纳入了救助范围。
救助对象:
(一)本县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
(二)本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三)本县扶贫办提供的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
(四)低收入救助对象。本县户籍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限于本县户籍人口)。家庭人均收入在户籍所在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 倍以下,且家庭财产总值符合第七条规定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重度残疾人指按照《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规定的残疾程度为一、二级的残疾人。
(五)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当年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疾病和诊治门诊特定项目,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申请医疗救助之日前的12 个月)可支配总收入的60%,且家庭财产总值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限于本县户籍人口以及在本县工作并持本地居住证且申请医疗救助前已在本县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费满2 年的非本县户籍人员)。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困难人员。
低收入特困对象全面取消救助起付线
救助标准:
(一)资助参保。对特困供养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孤儿、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不低于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给予资助,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二)基本医疗救助。本县户籍的基本医疗救助对象在县内医疗救助“一站式”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合规医疗费用的自付部分救助标准:
1.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实行基本医疗费用自付部分(含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全额救助。
2.城乡低保对象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医疗费用(含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按自付部分的80%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6 万元,当年累计,不跨年使用。
(三)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1.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
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及社会医疗捐赠后,门诊特定病种和住院合规医疗费用,按自付部分的80%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 万元,当年累计,不跨年使用。
2.低收入救助对象
低收入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及社会医疗捐赠后,门诊特定病种和住院合规医疗费用,按自付部分的75%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 万元,当年累计,不跨年使用。
3.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及社会指定医疗捐赠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扣减基本医保起付标准、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乙类自负费用、大病保险规定的起付线后,门诊特定病种和住院合规医疗费用,按自付部分的75%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 万元,当年累计,不跨年使用。
(四)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0-14 周岁(含14周岁)儿童治疗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的限定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及社会医疗捐赠后,门诊特定病种和住院合规医疗费用,按自付部分的75%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当年累计,不跨年使用。
(五)医疗救助对象应优先于户籍地(居住地)“一站式”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对确需到非“一站式”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救助对象,应按规定履行转诊手续。对于在“一站式”定点医疗机构外的医疗机构就医未履行转诊手续的(急诊或急救除外),对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按医疗救助比例降低10%予以救助。
该办法还明确了救助费用剔除及不予救助的情形,新增家庭收入认定和家庭资产认定的标准内容,表明了申请救助程序,强调信息公开透明留印,强化后续资金发放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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