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时男方给付女方彩礼是我国常见的婚礼习俗,如果给付彩礼并举办婚礼前,二人并未领证,而新娘又不知所踪,彩礼能否要回呢?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起诉追回彩礼的案件。
郑某(男)与李某(女)是高中同学,二人于2016年底确立了恋爱关系,并于2017年上半年举行了婚礼。但李某在婚礼后不久就消失不见了。郑某傻眼了:虽然举办了婚礼,但是没有结婚登记,两人依旧不是合法夫妻,自己之前给付的彩礼,为李某买的“三金”都和李某一起消失不见了。郑某只好将李某及其父母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彩礼、“三金”及举办酒席的费用。
李某并未出席庭审,其父母和代理人则辩称二人感情良好,李某一直以来都是愿意和郑某结婚的,没有领取结婚证是因为二人想一起找一个“好日子”,如5月20日或者七夕节等领取结婚证,“三金”则在郑某处保管,李某只是在结婚时戴了一下,对于举办婚礼的费用,李某方认为他们也支付了很多费用,不应该返还。
双方各执一词,但法庭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查明了事实。郑某与李某相识多年,2016年下半年双方确定恋爱关系后筹备婚礼。李某列出彩礼单,要求郑某给付彩礼金6.8万元,但最终商定为6.26万元。2017年3月,郑某购买金手镯一只、金项链一条、金耳环一对的“三金”,价值共计3万元,后交给李某。2017年3月15日,郑某与其聘请的媒人一起将最后商定的彩礼6.26万元现金交给被告。2017年4月15日二人举行了婚礼。婚礼几天后,李某离家不归,其间郑某长达一月的时间联系不上李某,结婚登记一直未能办理。通过郑某提供的聊天记录表明“三金”确实在李某处保管。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或者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确未共同生活的;又或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显然郑某所遇到的情形属于第一种情况。最终,句容市人民法院判决李某方返还郑某彩礼6.262万元及“三金”饰品。 (王子旗 范海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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