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徒法院首例“拒执罪”宣判 被告人获刑一年八个月


庭审现场
 今天(8月13日)上午,丹徒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孙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以拒执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这也是丹徒法院首例“拒执罪”案件。
记者了解到,丹徒法院于2016年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镇江市丹徒区某电光源材料厂与某灯泡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月20日,被告人孙某担心与电光源材料厂的案件会败诉,财产会被执行,遂与其儿子孙小某商量将灯泡厂的设备转让给孙小某。3月2日,孙小某在原灯泡厂生产经营场所设立镇江市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孙小某。
2016年3月31日,丹徒区法院判决灯泡厂给付电光源材料厂价款568400元及利息。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丹徒法院分别于2017年3月6日、7月19日向灯泡厂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限期履行法律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告人孙某逾期未履行,丹徒法院遂于2017年5月27日、8月3日两次拘留被告人孙某15日,并对其处以100000元罚款。因被告人始终未履行法律义务且拒绝报告财产,公安机关于2017年12月27日将其抓获。今年5月,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故根据被告人孙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通讯员 吴安娜 金山网记者 董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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