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新闻网讯(记者董建新通讯员吴琼)“感谢你们给我调解了纠纷,过段时间我就能出去打工赚钱了。”6月29日,面对回访的宁津县张大庄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魏某高兴地说。
原来,2016年2月,魏某受雇于张某为其加工家具。 2016年5月6日,魏某在工作期间受伤,经医生诊断后确定为左眼球破裂。经过长期住院治疗后,魏某出院回家,后因赔偿问题与张某产生了纠纷,魏某一气之下将其告到法院。 2017年7月17日,经过宁津县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张某与魏某存在劳务关系,判决张某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5万元。
判决生效后,张某依然不肯履行赔偿义务。 2018年3月20日,双方申请到宁津县张大庄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收到申请后,委员会立刻安排调解员开展工作。调解员与矛盾双方及相关家属、村委会知情人员进行多次沟通,积极寻找调解突破口。“他一共就在我这干了几个月,没创造多少经济效益,出了事让我赔这么多钱,我想不通。”面对调解员,张某一肚子怨气。调解员向张某逐条分析法院判决书,对判决书中证据认定、法律援引一一向张某解释。张某称,自己并不是不想赔偿,只是认为数额较大,心理上无法接受。
了解症结所在,调解员转而去做魏某工作,经过努力,魏某同意对赔偿金额做出部分让步,但双方的赔偿预期依然存在1万元差距。张某近几年生意不景气,经济压力较大;魏某家庭条件一般,前期治病又借了不少钱,急于得到赔偿金,调解再次陷入僵局。
调解员并没有放弃,而是继续寻找突破口。经过翻阅卷宗,调解员发现张某曾为魏某投保意外保险,通过这条线,调解员重新调整思路,借助保险赔偿途径寻找双方一致利益。在多方努力下,魏某顺利获得保险赔偿金9170元,张某一次性赔偿魏某35830元。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这起2年的法律纠纷终于画上句号。
人民调解工作是解决基层矛盾纠纷的重要手段,运用好人民调解的工作方式方法,可以有效维系群众之间关系,避免矛盾激化、扩大。该案中张某并非不肯赔偿,而是认为自己“冤”,想不通。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坦诚中肯,情理交融,慢慢让张某打开心结,接受应该履行的义务,最终促成协议达成。“人民调解工作不仅是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也是一个普法的过程。诉求双方在处理纠纷过程中学习法律知识,再遇到纠纷时就能依法行事,避免损失。 ”宁津县张大庄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陈双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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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津张大庄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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