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350万人逾3万家企业有信用档案


工作人员向市民讲解《条例》。
  2013年3月15日,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解决了征信业发展中无法可依的问题,意义重大。五年来,《条例》不仅为征信业提供了法律支持,也推动了我国征信业的规范发展。
  《条例》出台五年来,我国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基本涵盖金融市场所有授信机构类型,为国内每一个有信用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建立了信用档案,服务功能也日益增强。
  记者从中国人民银行梅州市中心支行了解到,至2017年末,梅州市349.7万自然人、30712家企业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立信用档案。
  2017年,我市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查询点受理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次数78387次,比五年前增长10倍;受理企业信用报告查询次数1829次,比五年前增长6倍。在全市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查询点及市行政服务中心布放11台个人信用报告自助查询机,实现“刷脸”查询。
  我市所有银行机构在信贷审批中使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的企业、个人信用报告。信用报告除应用于金融领域外,还应用于人员录用、工程招投标、优秀企业评选等。
  目前,我市正在力推由梅州市征信中心牵头建设的“梅州市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https://rz.meizhou.gov.cn/)。据了解,该平台运用“大数据+信用服务”,强化对中小微企业和农户的增信服务和信息服务,提升小微企业和农户的融资可得性。企业和个人均可通过互联网电脑端或手机微信公众号注册用户,提交融资申请。(凯东 李娜)
保护好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交易已经形成了一条完整的灰色产业链,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多种技术手段盗取客户的个人信用信息,使许多人蒙受了不同程度的财产损失。广大市民要很重视和保护好个人信息。
  1.个人信用报告记了哪些信息?
  答:个人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居住信息、职业信息。信贷信息。公共信息,包括公积金信息、法院信息、欠税信息、行政执法信息等。
  2.如何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答:要做到:妥善保管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对外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注明用途;保管好信用报告,不随意乱放,不提供给他人使用;保管好互联网查询信用报告的用户名、密码。
  不要做:把身份证借给他人、乱扔信用报告,在公共网吧、使用公共wifi查询、保存信用报告等。
身边的信用疑问
  1.市民李先生:我前段时间购房到银行贷款,银行说我有负面记录,不给我贷款,要我到人民银行去把负面记录删除了才能贷。后来我到中国人民银行梅州市中心支行查询自己信用报告才知道原来是我信用卡经常迟了一两天还款导致的,但工作人员说不能帮我删除?请问该怎么办?
  答:首先您信用卡经常迟一两天还款,可能是您主观上没太在意可能会产生负面信息的情况,但不管是什么原因,您确实已经逾期还款了,造成了负面影响。银行贷款发放是有风险的,所以它会选择信用记录好的客户发放贷款,对有负面记录的客户会比较谨慎。至于负面记录删除的问题,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只是客观展示各银行报送的信用信息,工作人员是没有修改和删除权限的。《征信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个人不良信息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所以您只要正常偿还信用卡或贷款后,记录5年会自动删除。
  2. 市民张女士:我只有一张信用卡,为什么信用报告中显示的信用卡账户数为2?
  答:信用卡账户数不等于信用卡张数。一张信用卡如果支持两种货币,信用卡账户数就为2。
  3.市民赵女士:我是外地身份证,可以在梅州查询我个人的信用报告吗?在哪里可以查询?
  答:可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全国联网,只要是正规的查询点均可实现查询。您可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市行政服务中心查询。也可登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官网进行网上查询。
解读《征信业管理条例》
  1.什么是《征信业管理条例》?
  《征信业管理条例》由国务院发布并于2013年3月15日实施,对于规范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保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引导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作用。主要内容包括征信机构管理、征信业务规则、信息主体权益保护、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征信监督五个方面。
  2.《条例》以个人信息保护为主线。
  《条例》的制定过程始终注重加强对个人信用信息主体权益的保护,这也是贯穿整部《条例》的主线。据悉,《条例》中对个人征信业务实行严格管理,在市场准入、信息采集及查询范围、不良信息提供、异议和投诉、保障信息的准确和安全等各个环节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另外,《条例》实施后,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中的个人信用信息保护实行常态化管理。信息主体可以通过异议、投诉和诉讼等手段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有效防止信用信息泄露、不正当使用等违法事件的发生。
  3.采集、查询个人信息须经本人同意。
  《条例》规定,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条例》规定,除法律规定可以不经本人同意查询之外,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条例》还明确,信息使用者应当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不得用作约定以外的用途,不得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
  4.信息主体享有查询、异议、投诉等权利。
  为方便信息主体及时了解自己的信用状况,《条例》规定,个人可以每年免费两次向征信机构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同时,《条例》为信息主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多种救济渠道:个人认为信息错误、遗漏的,可以向征信机构或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异议受理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处理;个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并限期答复;个人对违反《条例》规定,侵犯自己合法权益行为,还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侵犯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将承担法律责任。
  为了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条例》对违法违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对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信息提供者或信息使用者违反《条例》规定,非法获取、提供、查询、出售和泄漏信息等侵犯个人权益的行为,由征信业监督部门依照《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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