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映内容:
尊敬的市长,本人是一名法律爱好者,《昆明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规定》于2007年颁布施行,属于政府规章文件,在昆明市的政府网站上可以查询到,网址为http://www.km.gov.cn/c/2017-03-27/1741597.shtml,索引号为686175779-201703-114239。根据2015年施行的《立法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本人咨询过交警支队法制处相关领导,得到的答复是政府规章长期有效。本人认为交警支队的相关人员对法律的解读不清,还望权威机构给出答复。政府部门作为法律制定和解释的权威机构,你们认为这个政府规章是否有有效期的限制,是否应该遵守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如果已失效,如何审查其有效性及合法性?因为目前道路上很多违法处罚依据都是根据这个规章文件,而全国大多数城市都是以地方性法律的形式制定通行文件,请相关部门给予法律权威方面的答复,谢谢
答复情况:
金发田同志:
你好!
你关于“请问《昆明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规定》的有效期”问题的电子邮件已收悉。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调查,现将结果答复如下:
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完成调查研究、组织起草、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统一审查、报送审议等立法程序后,《昆明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规定》(昆明市政府第74号令)(以下简称《规定》)于2007年7月16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经市长签署命令后公布,自2007年9月1日施行,属昆明市人民政府规章。该《规定》的制定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是针对我市城市道路范围内通行的车辆、车辆驾驶人以及与城市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的规定,其目的主要是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城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的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已经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的相关规定,该《规定》在被修改、废止前,属现行有效的昆明市人民政府规章。
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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