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吉财农〔2017〕309号)、《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松政发〔2015〕30号,以下简称《松原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省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市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含政府通过其他渠道筹集安排的资金),用于支持全市各县(市、区)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原则
(一)资金使用精准原则。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切实使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二)资金使用注重实效原则。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要盯紧扶贫目标任务,发挥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真正使受益群体脱贫。
(三)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原则。明确扶贫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使用和监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责任,开展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预算安排
第四条 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设立由市扶贫办提出,市财政局审核,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设立。
第五条 市财政依据全市脱贫攻坚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资金设立
年限依据《松原市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和《松原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确定,暂定5年。
第六条 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额度主要是依据各县(市、区)当年脱贫任务确定年度资金补助计划。
第三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 各县(市、区)要按照省、市脱贫攻坚政策要求,结合当地脱贫攻坚工作实际情况,依据《松原市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培育和壮大贫困乡村特色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因户施策、因地制宜确定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方向。专项扶贫资金专门用于产业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产业扶贫项目要重点支持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电子商务、乡村旅游等,项目补助额度按照项目实际带动贫困户脱贫能力来确定;基础设施项目要重点支持危房改造项目贷款贴息、村屯道路、打配机电井等,项目补助额度按照项目投资总额的适当比例来确定。
第八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企业担保金和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四章部门职责
第九条 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明确各部门职责,各司其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一)扶贫主管部门对专项扶贫资金设立的可行性负责,提出绩效目标。会同财政部门发布年度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和项目评审确定工作。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出计划,并对扶贫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二)财政部门对专项扶贫资金的设立、使用、调整、撤销等事项进行审核,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原则上专项扶贫资金年初预算到位率不低于专项资金总额的70%。建立定期清理盘活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项目实施单位在使用专项扶贫资金时应符合相关财务管理的要求。
第五章 资金审批程序
第十条 市扶贫办汇同市财政局根据各县(市、区)当年脱贫任务量提出资金分配额度,报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批,一次性拨付。
第十一条 对各县(市、区)申报的投资额较大的扶贫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批后由财政局或扶贫办拨付。
第六章 资金下达
第十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拨付程序要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扶贫办根据各县(市、区)申报的扶贫项目拟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二)市财政局根据市扶贫办拟定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审核确定资金安排意见。
(三)市扶贫办将拟定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提交市政府,由分管扶贫和财政市长分别审批,形成扶贫资金分配方案。
(四)市财政局按批准的年度扶贫资金分配方案,及时将专项扶贫资金预算下达给各县(市、区)财政局。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履行主体责任,合理使用项目资金,保证项目按计划实施。
第十四条 各级扶贫办和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负有监管责任,要共同搞好绩效评价工作。并在下年度使用专项资金时运用绩效评价结果,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第十五条 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纪行为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扶贫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扶贫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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