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致人受伤 雇主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员张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造成他人受伤,雇主王某要求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那么,张某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吗?本期你说事我跑路栏目,结合法官办理的实际案例进行解析。
案情回顾:张某是王某雇佣的驾驶员,一天,张某驾驶王某所有的车辆,行驶至咸阳渭城辖区一路段时,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的魏某相撞,魏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相关单位认定,张某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通过交叉路口时未按规定降低车速,应负事故同等责任;魏某无证驾驶无牌车辆,横穿交叉路口时未保持安全车速,应负事故同等责任。后魏某的近亲属因赔偿问题将张某与王某一同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后,由雇主王某再赔偿受害人魏某的近亲属各项损失。王某认为张某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义务,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同等责任,具有重大过失行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今年五月底,王某向法院提起追偿权诉讼。
被告张某辩称:自己在事故中,未达到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程度,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车辆有安全隐患是造成事故的一个原因,加之,法院的判决中,并没有判决自己承担连带责任。张某认为,造成原告王某经济重大损失的原因之一是,他没有为车辆购买商业险,故不承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旬邑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某向受害人魏某承担赔偿责任后,能否向张某主张追偿,而王某能否向张某主张追偿,取决于张某驾驶车辆发生事故而致人损害的行为,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承办案件的法官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也就是说,雇员是否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是认定雇主能否向雇员主张追偿权的关键。
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张某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和魏某死亡的后果存在主观故意,而事故责任认定书虽认定张某未按规定降低车速,但并未认定张某具有明显的超速行为。张某未保持安全车速的行为也并非事故发生的主因,其驾驶的车辆具有哪些安全隐患、是否对事故发生具有决定性作用,事故认定书中也并未明确,因此,张某对于事故的发生是难以预见并不能避免的,故不能认定张某在事故发生中构成重大过失,因此,原告王某无权向张某主张追偿。
相关解释:
“故意”“重大过失”如何界定?法官解释,过失是指,非故意地造成行为人本应避免发生的损害,可区分为经意的过失和不经意的过失。重大过失是指,违反普通人对损害发生的最低注意义务,即损害之发生极易避免,一个普通人都能够注意到,如果连这种注意义务都未尽到,就构成重大过失。(记者 吴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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