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大气污染和引发火灾,切实保护大气环境质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全市范围内禁止一切野外秸秆焚烧行为。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全市范围内野外焚烧农作物秸秆。对于违规野外焚烧农作物秸秆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罚款;对阻碍、干扰执行禁止焚烧秸秆公务的当事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各区人民政府及各功能区管委会是农作物秸秆野外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面落实各项工作责任,确保秸秆禁烧工作取得实效。
三、对秸秆禁烧工作组织不力、多处发生焚烧秸秆的地方,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投诉、检举、揭发农作物秸秆野外焚烧行为,举报电话:12369。
莱芜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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