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记者从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获悉,我省调整高温津贴标准,调整后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5元。这是我省自2011年建立高温津贴制度以来,首次调整高温津贴标准。
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安徽省总工会等四部门联合发文,对高温津贴标准进行调整。
我省明确,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由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0元调整为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5元。同时,此次还将发放范围由企业扩大至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
我省自2011年建立高温津贴制度以来,一直采用按天发放的方式,为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同时又不过多增加用人单位的负担,在高温津贴发放方式设置上仍选择按天发放。气温以省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为准。
省人社厅表示,用人单位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条件,建立高温津贴制度,并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本单位的高温津贴发放范围及具体标准。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不得因增加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高温津贴计入工资总额,在用人单位成本中列支。
全省各级人社、卫计、安监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监管,确保高温天气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记者了解到,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自今年5月1日起执行。
记者 王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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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上调高温津贴标准调整后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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