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一业主买屋顶花园 却侵犯了其他业主权利?


近段时间,家住临沂北城新区的孙先生着急不已,因为从开发商手中购买的屋顶花园,却被告知侵犯了其他业主的权利。
  据孙先生介绍,2016年,他在北城新区购买了一套顶楼住房。“当时选中这套顶楼住房的原因是因为开发商承诺房屋交付使用后,楼顶将有一个开放式的花园。”孙先生说,在和开发商协商后,开发商最后以楼顶总面积65平方米的三分之一,约20平方米,按照房价进行了出售,“既然我自己购买了肯定就有权处置,交房后装修时,我便将花园封了起来,但后来单元业主却以侵犯了他们的权利为由,将该情况反应给相关部门。”
  孙先生告诉沂蒙晚报记者,前段时间,相关部门以私搭乱建为由将其房顶的封存设施拆除,并要求其打开向全体业主开放。“毕竟是花钱购买的,出现了这种情况,我们肯定不愿意,就要求给个说法,要么办理产权证,要么退还相应的款项,但开发商却一直拖着不给处理,称我们支付的是使用费,不应退还;我就想咨询一下,开发商将屋顶花园出售,是否侵犯了其他业主的权利,这种情况我该如何处理?”
  律师说法:
  对此,沂蒙晚报特邀律师姜涛称,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屋顶花园从本质上讲是屋顶的一部分,它应该属于房屋的共用部位。购房者在购得某一套房屋的所有权时,同时也就享有了该套房屋所在楼宇共用部位的共有权,即屋顶应该归全体业主所有。所以,开发商出售屋顶花园之类的做法是不正确的,是侵犯其他业主权利的行为。同样,开发商主张原告支付的是屋顶的专有使用费,同样于法无据。屋顶平台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共同使用,将其出租给个别业主,同样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共有权。因此,这种情况孙先生有权要求开发商退还其支付的相应款项,如果造成损失,还可以要求赔偿。
  沂蒙晚报记者 赵泽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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