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类:8.逐月划扣服务业务指南

一、设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章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离休、退休;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二、办理条件
1、此类业务必须由申请人本人到场办理,不可代办。
2、业务适用范围:

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借款银行不限);

偿还本市购房商业贷款提取(仅限于已加入商贷信息互通的银行)。
3、先决条件:申请人必须先办理账户绑定,才能申请逐月划扣服务。
4、申请人范围:借款人本人和配偶可申请此服务。
5、账户要求:绑定账户的条件请参照《提取绑定账户指南》。
6、商贷数据查询:必须由借款人签署《加入贷款信息互通授权书》,否则不予受理,签署了授权书的认为已授权我中心查询借款人在互通银行的住房商业贷款数据。加入商贷信息互通且查验结果为通过的可即时申请逐月划扣服务,否则无法办理。
7、特殊事项:对于2014年6月1日前已生效的逐月划扣服务(含原委托还贷提取业务),提取资金仍继续转入还款账户。如因还款账户出现变更导致无法接收提取资金,申请人需到中心各办事窗口或公积金受委托银行服务网点办理账户绑定业务,才能使业务恢复正常。
三、所需材料
(一)申请逐月划扣服务:
1.
申请人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需与公积金账户信息一致);
2.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逐月划扣服务申请表(申请)》(办理过程中由系统自动生成)。
①申请人为借款人的配偶,应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原件;
②关系证明:指能证明双方关系的结婚证、户口簿或由公安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使用户口簿作为证明材料的,户主必须为申请人或借款人其中之一。
(二)取消逐月划扣服务:
1.
申请人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逐月划扣服务申请表(取消)》。
四、办理流程
申请人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中心受委托银行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资料。窗口经办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办理,并出具《业务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经办员不予办理,并告知原因。
五、办理地点、时间
1、中心办事处窗口
办理地点:【南城办事处】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西路73号正腾大厦二楼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常平办事处】东莞市常平镇常东路东田丽园领豪坊127号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塘厦办事处】东莞市塘厦镇花园街16号建行塘厦中心分理处二楼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虎门办事处】东莞市虎门镇虎门大道富民商务中心15楼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石龙办事处】东莞市石龙镇政府广场东北角4号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互通银行为归集银行的业务受委托银行服务网点
办理地点:单位归集银行各承办网点。
(点击查看网点)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六、办理方式
办事窗口办理。
七、办理时限
资料审核无误,当场办结。
八、联系电话
12329或12345。
九、备注
1、逐月划扣服务是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下称中心)为申请人提供的一项无需前往办事窗口审批的便民服务措施,此服务不收取申请人任何费用,此服务不影响申请人履行还贷义务,中心并不为申请人还贷提供担保。
2、逐月划扣服务有可能因出现异常情况或提取规则变更等因素而造成划扣失败,借款人(申请人)需在每月还款日之前查询贷款还款账户内的余额,并存入足够的资金以确保当月足额偿还贷款,因余额不足造成的贷款逾期责任由借款人(申请人)承担。
3、逐月划扣服务在每月第三个星期天(t)从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审批资金,原则上在一个工作日内(t+1)划转至申请人提供的绑定账户(下称绑定账户),每月仅发起一次提取交易,逐月划扣金额标准为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当前余额减十元后的金额。
4、当发生以下情况时,逐月划扣服务失败,提取资金无法从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出:
(1)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当前余额小于等于十元的;
(2)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发生变更但未及时到中心或受委托银行网点修改的;
(3)绑定账户状态异常的;
(4)该笔住房贷款逾期三期或以上的;
(5)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被限制等其他特殊情况。
5、如因婚姻关系解除等原因导致房屋所有权或债权发生变更,中心按规定有权终止逐月划扣服务,申请人可根据经公证的相关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到中心申请变更。
6、申请人需保证提供的绑定账户在逐月划扣服务生效期间有效,如有变更需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及新账户到中心或受委托银行网点进行变更绑定账户的手续,因该账户信息错误或账户无效导致的划扣失败由申请人本人负责。
7、逐月划扣服务在以下三种情况自动终止:①该笔贷款已全部结清,②累计提取总金额已达到贷款本金,③申请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注销。
8、在本服务的履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取消本服务的,必须到中心或受委托银行网点申请办理解除手续,本服务方可取消。在逐月划扣期间,中心及受委托银行网点不再受理申请人的非销户类提取业务。解除本服务后拟办理非销户类提取业务的,需在解除本服务满6个月后方可申请。
9、申请人该笔住房贷款逾期三期或以上的,中心将暂停逐月划扣服务,直至申请人还清逾期本息的次月予以恢复(对于商业贷款的逾期情况,以银行报送的数据为准)。
10、中心有权对逐月划扣服务的扣款标准、运作流程等相关规定做出修改和调整,并将在中心网站上公布修改和调整后的内容,申请人应关注中心网站上公布的新政策。
加入公积金中心商贷信息互通银行名单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5.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6.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7.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9.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10.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11.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1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13.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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