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种情况可拒交物业费?宜宾物管协会:不实信息


环境优美的小区,离不开物业的良好管理。(资料图)
宜宾新闻网4月24日讯(记者 程文帝)近来,一则“8种情况,业主可拒交物业费”的消息在网上广泛传播,真的如此吗?4月24日,宜宾新闻网记者向宜宾市物业管理协会进行了求证。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经多方证实,该消息与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内容并无关联,系不实信息。
物管协会:“8种情况业主可拒交物业费”系不实信息
宜宾市物业管理协会相关负责人介绍,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修改《物业管理条例》,内容包括开放物业管理资质,加强诚信管理等,但并没有关于交纳和拒交物业费相关的内容。
网上流传的“8种情况业主可拒交物业费”消息属误读、曲解,最早刊登此条消息的媒体随后便刊登了更正信息,但该消息还是广为流传。
该负责人称,《物业管理条例》是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拒交物业费属于民事纠纷,行政手段不会也不能干预,更不会对复杂的物业服务纠纷作出拒交指引。
值得注意的是,《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拒付物业服务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物业管理条例》修订改了啥?
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修改的《物业管理条例》内容,主要涉及物业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分,修改条文包括:
(1)删去《物业管理条例》第24条中的“具有相应资质的”;
(2)第32条第2款修改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3)删去第59条;
(4)第60条改为第59条,删去其中的“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5)第61条改为第60条,删去其中的“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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