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促进市场主体发展


  (记者 徐颖)省政府日前出台《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促进市场主体发展的意见》,旨在不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营造更加宽松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意见》涵盖放宽市场主体名称登记条件、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实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制度以及放宽外资企业准入条件等17个方面的内容。
  《意见》明确,市场主体名称中可以使用新兴行业作为行业用语;在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前提下,赋予企业名称自主选择权,除涉及前置审批事项和应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准的企业名称外,全面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申请人对申报的企业名称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市场主体在登记时无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只需签署承诺书,并对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法律责任;市场主体在住所外设立经营场所或分支机构,其地址与住所在同一县级区域内,可不再登记,但应向当地县级登记机关申请备案。
  《意见》指出,放宽外资企业准入条件,将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市场主体的设立和变更,由审批制改为备案管理制;探索实行企业登记注册和商务备案“单一窗口、单一表格”改革;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进一步降低外商投资市场主体准入门槛;开通涵盖所有企业类型、所有业务类型、所有区域的企业网上登记系统;统一身份认证体系,建立“微信办照”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系统和电子营业执照管理系统,推广电子营业执照应用。
  《意见》要求,相关部门要以标准统一规范、信息共享共用、流程简化优化、服务便捷高效为原则,整合涉企备案登记事项;依托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涉企登记事项数据“一次采集、共享共用”;打通数据壁垒,实现各部门、各层级数据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共用;下放企业登记管辖权限,完善简易注销机制;探索构建企业自主承诺、事后撤销、强化责任等多层次救济体系;积极推行“不见面”登记和办理营业执照“最多跑一次”;扩大“审核合一”事项范围。同时,相关部门要扎实推进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分工明确、责任清晰、督查有力的工作机制,不断提升信息化建设水平,持续清理行政审批事项,不断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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