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晚报讯(特约记者吴畏 通讯员赵九洲、覃丹凤)为了4000元的好处费,机动车“驾驶技术一流”的90后女司机雷某在驾驶证考试中,代替黄某应考,被监考人员识破。5月16日,雷某、黄某因涉代替考试罪被巴东县检察院提起公诉。
2017年上半年,黄某想考机动车驾驶证,但碍于自已仅小学肄业文化“肯定考不过”,便请开过大客车的雷某代替其应考,雷某同意,双方达成协议:科目一通过后黄某即付给雷某全科目代考费4000元。
去年9月12日,雷某持黄某提供的身份证原件和登记照在巴东县兴华驾校报名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同月27日,雷某持黄某的身份证在该驾校参加驾驶证科目一考试,并顺利通过。黄某兑现承诺,付给雷某代考费4000元。
今年2月27日,雷某再次持黄某的身份证代替其参加科目二考试时,监考人员在核对学员身份信息时,发现应考的学员“黄某”的相貌与身份证照片不相符,便要求其现场回答黄某身份证后4位数雷某因无法说清黄某的基本情况,只好承认自己是替考的“枪手”,驾校遂将雷某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雷某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黄某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第284条,应当以代替考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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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将代替考试行为入刑,在刑法第284条后新增加一条,规定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包括职称考试、驾驶证考试、研究生考试、高考、司法考试、会计师考试、公务员考试等。
刑法第284条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代替考试罪是典型的对向犯,刑法同时处罚考生和“枪手”双方行为人,且定罪和法定刑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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