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疑邻居划车 贵阳男子报复不成领刑又赔钱


贵阳网讯(记者孟剑飞)爱车被划伤,着实令人气愤。但贵阳一男子,爱车被划伤后,怀疑是邻居所为,竟邀约一朋友将对方的车烧毁。
近日,云岩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依法判决该男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赔偿对方车款。
男子报复不成,领刑又赔钱,“帮忙”的朋友也一起遭了殃。
今年21岁的小松,在初中毕业后,便开始打工。2016年,在父母的支助下,小松用多年的积蓄买了一辆越野车。爱车到手,小松如获至宝,每天都要亲手打扫、护理。
一天早上,小松突然发现越野车车身处有一道明显的划痕,约莫30厘米长,估计是被钥匙或尖利的硬物划伤,应该是有人故意而为。
到底是谁干的?小松所处的地方,外来人并不多,而且附近居民大多和他关系融洽。他思前想后,和自己有过节的,只有唐某某一人,于是,他“认定”自己的越野车车身被划,系唐某某所为。
小松上门找唐某某对质,对方却一口否认。小松越想越气,遂产生报复心理,并将此事告诉了朋友阿勇,请阿勇帮自己“报复”。
2016年11月凌晨2时左右,小松与阿勇一起,偷偷来到唐某某的住处。小松让阿勇“望风”,自己则用汽油点燃唐某某停放在院坝内的轿车。致使该轿车被烧毁而无法修复和使用。
后经鉴定,被烧毁的大众牌迈腾轿车价值人民币16万元。
随后,小松、阿勇,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近日,公诉机关以小松、阿勇犯放火罪为由,向云岩区法院提起公诉,唐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两人赔偿经济损失22.5万元,包含车辆损失费、防盗门损失费及墙体损失费。
云岩区法院审理认为,小松、阿勇为泄私愤,采用纵火的方式焚毁公民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应依法处罚。
小松在共同犯罪中,提出犯意,积极实施,系主犯,应对全案负责。阿勇在共同犯罪中,情节轻微,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对于车主唐某某要求二人连带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2.5万元的诉讼请求,因唐某某对公安机关委托所做的鉴定无异议,也未向法庭提交关于车辆的价格认定类证据,故经法院审理认为其车辆所受损失应依照鉴定结论书认定的价格为人民币16万元,至于防盗门及墙体所受损失,根据其所提交的证据,酌情予以支持5000元。
因本案中的放火行为,系小松提出并实施,阿勇只是起到放哨的辅助作用,故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当根据各被告人罪错大小划分责任,承担赔偿,不宜由二被告连带赔偿,即由小松负担95%的民事赔偿责任,阿勇承担5%。
故判决小松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阿勇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小松赔偿唐某某经济损失15.6万余元,阿勇赔偿8250元。
(本文案中人名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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