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5日,省协调联络组向我市转办第二十五批次,共49件举报案件,其中标注“*”案件23件,已办结49件,受理编号分别为2694*、2696*、2699*、2701*、2703*、2704*、2706*、2709*、2711*、2712*、2713*、2715*、2719*、2722*、2723*、2725*、2727*、2728*、2735*、2739*、2741*、2744*、2745*、2749、2751、2753、2754、2755、2757、2761、2763、2764、2765、2766、2767、2768、2770、2773、2778、2779、2781、2783、2787、2788、2791、2792、2793、2794、2795。重复案件9件,受理编号分别为2706、2712、2715、2722、2723、2739、2753、2768、2770。现将办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受理编号2694*:“举报人向督察组反映利民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污染问题后,呼兰民生网与新浪黑龙江新闻网公开发布的处理结果是“水质清澈,排放达标”。举报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认为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欺上瞒下,要求进一步现场勘查核实处理此问题”。
(一)基本情况
举报材料反映的哈尔滨利民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利民污水处理厂)位于呼兰区四平路副1号,该项目建设于2009年8月,2010年7月建成并投入运行,采用cast工艺,设计处理能力5万吨/日,项目总投资14300万元。其环境影响报告表由黑龙江省环保厅于2008年4月28日批复(黑环建审[2004]48号);由黑龙江省环保厅于2012年11月28日验收(黑环验[2012]158号)。
举报材料反映的哈尔滨利林环保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林污水处理厂)位于呼兰区四平路1号,该项目建设于2005年4月,2007年1月建成投入运行,采用a/o工艺,设计处理能力2万吨/日,项目总投资4300万元。其环境影响报告表由黑龙江省环保厅于2004年8月27日批复(黑环建审[2004]57号);由黑龙江省环保厅于2007年12月28日验收(黑环验[2007]98号)。
利民供排水公司第一泵站(以下简称一泵站)位于呼兰区四平路东北侧,建于2006年使用至今。一泵站是利民开发区现有排水系统的终端泵站,负责提升污水送至利林污水处理厂、利民污水处理厂,同时提升雨水(雨污未分流)排放至呼兰河新老大坝合围区域。由于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不足,一泵站每日直排污水量约为2-2.4万吨。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举报人在第6批304号、第7-1批540号、第14批1432号、第17批1820号、20批2191号、21批2240号、第21批2261号案件中,连续举报了利民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利民供排水公司第一泵站直排污水的问题。经调查利民开发区2个污水处理厂(哈尔滨市利林环保水处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利民污水处理厂)出水质能够达标排放,利民供排水公司第一泵站因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不足将部分污水直排的问题属实,案件已在相关举报案件中进行了办理,办理情况已报送。
2018年6月25日,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到哈尔滨市利林环保水处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利民污水处理厂、利民供排水公司第一泵站现场检查指导工作,要求对存在的利林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不足、利民第二污水处理厂新建项目启动建设慢、利民供排水公司精细化管理水平低等问题进行整改。呼兰区委、区政府认识到问题的严肃性和重要性,立即制定整改措施,一是立行立改,利林污水处理厂提标扩建项目一周内开工建设,年底投入使用;同时利林污水处理厂在今年提升日处理能力1万吨的基础上,明年再扩建新增1万吨日处理能力。利民开发区一泵站10日内完成出口流量计安装。利民第二污水处理厂新建项目将立即协调上级部门,做好项目前期工作,2019年3月开工,2019年年底建成,提前一年投入使用。二是精细管理,全面详查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强化日常监测,确保处理过程不发生问题;解决好雨污分流问题;加大企业监管力度,强化监管措施,严肃执法。三是妥善解决群众信访问题,对群众信访举报问题全面调查调处,依法依规处理到位。四是举一反三,在通过工程措施解决污水处理问题的同时,从源头堵塞工作漏洞,做好全区污水处理建设管理工作。整改报告已专报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受理编号2696*:“群力乡群力村邻近群力外滩群力堤外北侧有231.4亩生态林,村民郑某某等四人毁坏其中70亩林地建鱼池和房屋,已持续9年。举报人曾向当地林管部门递交投诉材料无人处理,要求恢复林地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基本情况
举报人举报地块位于道里区群力乡群力村邻近群力外滩群力堤外北侧,林地内存在涉嫌违建房屋2处(0308113、5071575),面积均为0.25亩;涉嫌违建大棚5个(0308153、5071337),大棚总面积5.86亩;涉嫌违建养鱼池6处,分别为12.73亩(0308718、5071296)、5.79亩(0308131、5071624)、5.4亩(0308387、5071615)、8.83亩(0308110、5071557)、7.68亩(0308111、5071556)、10亩(0308446、5071510),总计涉嫌改变林地用途总面积56.79亩。
2018年5月份,道里区群力街道办事处曾接到过举报,举报人要求依法追究违法建筑行为人责任。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反映群力乡群力村邻近群力外滩群力堤外北侧有231.4亩生态林,村民郑某某等4人毁坏其中70亩林地建鱼池和房屋,已持续9年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2696号案件转办批示后,2018年6月26日,哈尔滨市林业局组成的调查组工作人员会同道里区农林畜牧兽医局、道里区群力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工作人员共同对案情进行分析,随后赴群力村邻近群力外滩群力堤外北侧现场踏查,即刻开展相关调查确认工作,使用gps对涉嫌违法地点进行定点测量。6月27日,市林业局调查组再次会同道里区农林畜牧兽医局、道里区群力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工作人员在道里区群力街道办事处会议室对举报人张某成、郑某泗做出询问笔录。由举报人提供具体违法人、具体违法地块,之后根据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工作人员对涉嫌违法地块实施人逐一询问,其中:涉嫌违法行为人郑某福、王某岩承认建养鱼池的事实;涉嫌违法行为人李某辉、闫某凤、闫某华、闫某杰、高某芝承认建阳光大棚5处;在与涉嫌违法行为人顾某臣了解情况时,顾某臣否认推鱼池、建房;涉嫌违法建房行为人王某喜已亡故;涉嫌违建养鱼池行为人王某,因醉酒驾驶现拘留中,无法接触;涉嫌违建养鱼池行为人展某,因举报人无法提供真实姓名,现已责成道里区群力街道办事处和群力村全力寻找。
另据了解,2018年5月份,举报人曾向道里区群力街道办事处反映该问题,群力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2次到现地调查,并且带领举报人到道里区农林畜牧兽医局反映情况,道里区农林畜牧兽医局工作人员也到现地进行过调查。
2018年6月28日,道里区农林畜牧兽医局和道里区群力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赴黑龙江省林业监测规划院,调取了《黑龙江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图》,依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图认定涉嫌违法建筑均在林地范围内,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为此,6月28日,哈尔滨市林业局向道里区农林畜牧兽医局下发了《关于提报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第二十五批2696号案件的函》,责成道里区农林畜牧兽医局依法立案查处。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受理编号2699*:“举报人2016年曾向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反映化企街兴达兴塑料泡沫厂无环评审批手续和噪声扰民等问题,该厂一直未整改仍在生产。”
(一)基本情况
化企街兴达兴塑料泡沫厂实名为哈尔滨市兴达兴泡沫厂,位于香坊区幸福镇红升村化企街(无门牌号),但注册地点为道外区化工路256号,实际生产地点为无照经营。经营范围为泡沫成型制品、轻体墙板、保温板。该项目于2008年开工建设,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当年建成投产。
该案件曾为2016年中央第二督察组受理的信访案件。接到此案件后,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香坊分局因该单位未办环保审批手续责令其停止生产并立案处罚,该单位一直处于停产状态,处罚已由香坊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完毕。2016年督察之后,从未接到举报该单位污染环境的信访案件。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反映的问题情况基本属实。
自2016年接到中央第二督察转办案件后,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香坊分局执法人员多次到现场进行检查,该厂均处于停产状态。2018年3月,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厂已将厂房及设备整体转租。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香坊分局发现此情况后,立即告知承租者如在此地开工生产,需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承租者得知此情况后,一直未开工生产,但厂房内设备未挪动。
2018年6月27日,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香坊分局联合香坊区市场监管局、香坊区新香坊办事处到现场调查。经查,该地点厂房内有加工设备,未使用,处于封存状态。院内无原料堆放,只有一名老人在此看守。
下一步,为防止此地点有恢复生产迹象,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香坊分局、香坊区市场监管局将加大监管频次。同时告知香坊区新香坊办事处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进行巡查,发现该地点有生产迹象立即向相关职能部门上报,并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三)问责情况
无
四、受理编号2701*:“举报人向督察组反映长岭街道新民村养猪场污染问题后,呼兰区政府网站公开公布的办理结果称“已经掩埋死猪和粪便以及药瓶”,但实际掩埋过程中,环保部门指挥养猪场掩埋时未进行无害化无处理,问题未得到彻底解决”。
(一)基本情况
举报材料中的“长岭街道新民村养猪场”实名为哈尔滨市呼兰区新民种猪场(以下简称新民种猪场),位于哈尔滨市呼兰区长岭街道新民村,该企业的生猪养殖建设项目于2013年5月开工建设,于2013年6月建成并投入使用,建设18栋猪舍,面积约10000平方米,现生猪存栏约4000头。
哈尔滨市环保局呼兰分局在2018年3月曾接到关于新民种猪场的信访举报,向举报人出具了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以及答复意见书。经调查该企业生猪养殖项目存在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问题,哈尔滨市环保局已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3条之规定,于2018年6月12日向其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哈环责改[2018]27180003号),责令其于7日内改正违法行为。2018年6月12日,对该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哈环罚告字[2018]第27180003号),罚款100万元;2018年6月12日,对该企业负责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哈环罚告字[2018]第27180003号),罚款20万元。现当事人提出听证,案件进入听证程序,听证后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举报人在第五批第283号案件中举报了新民种猪场在养殖过程中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哈尔滨市环保局呼兰分局已于2018年6月12日进行了调查,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已经予以依法查处,并对新民种猪场加强了监管,办理情况已报送。
举报人举报的“已经掩埋死猪和粪便以及药瓶,但实际掩埋过程中,环保部门指挥养猪场掩埋时未进行无害化无处理,问题未得到彻底解决”的问题,经呼兰区农林畜牧局调查,新民村南废弃土坑内死猪系无主病死猪尸体,已于2018年6月17日监督长岭街道办事处将死猪挖出并运送至巴彦燊缘无害化处理厂进行无害化处理。2018年6月20日,呼兰区农林畜牧局再次复查,大坑内死猪尸体已清理。坑内现仍有猪粪堆放,2018年6月25日在呼兰区农林畜牧局将新民村南废弃土坑内粪污清出14车,运送至黑龙江省大用肥料有限公司,清除粪污过程中未发现死猪和药瓶。2018年6月29日哈尔滨市环保局呼兰分局对新民村南废弃土坑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有死猪,在坑北坡有少量塑料袋和白色塑料瓶子。哈尔滨市环保局呼兰分局已与呼兰区政府沟通,如果在清除新民村南废弃土坑内粪污时发现废弃药瓶,立即通知哈尔滨市环保局呼兰分局介入调查。同时哈尔滨市环保局呼兰分局将严厉查处该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严格落实执法措施,督促该企业落实整改措施,解决环境违法问题。
(三)问责情况
无。
五、受理编号2703*:“董某某在呼兰河口湿地1号门东侧非法采砂,破坏泄洪区,已持续一个月左右,举报人向当地航道、水务等部门反映未果。”
(一)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区域位于呼兰区腰堡街道东岗村呼兰河口湿地公园边界栅栏内侧的1号门至3号门之间,属呼兰河口湿地公园范围内。呼兰河口湿地公园的企业管理单位为黑龙江明达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行政主管部门为呼兰区农林畜牧局。呼兰区农林畜牧局所属黑龙江呼兰河口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依据《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负责对呼兰河口湿地公园内的湿地保护与利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呼兰区农林畜牧局所属呼兰区河道管理站依据《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负责对呼兰河口湿地公园内河道范围违法采砂等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此前曾接到过此类问题的信访案件。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6月26日,接到中央环保督察组转办案件后,呼兰区立即责成呼兰区农林畜牧局进行了调查核实。经调查,此举报案件同第二十二批受理编号2345号:“呼兰河口湿地负责人董某某在呼兰区腰堡乡东岗村外南侧200多米处采砂,破坏生态,影响泄洪,此问题已持续一个月。举报人要求恢复湿地。”案件,举报反映的是同一个区域内的同一个问题。2次举报反映的董某某均为黑龙江明达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董某明。
经调查核实,2018年4月25日,黑龙江呼兰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呼兰河口湿地公园内存在违规采砂充填行为,将所采江砂充填平铺超出水面以上约20厘米,呈条状分布。呼兰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分别于4月25日和4月29日向黑龙江明达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下达了《关于规范呼兰河口湿地公园建设的通知》和《责令整改通知书》。
2018年5月初,呼兰区河道管理站水行政执法人员在例行巡查时,发现举报人所反映区域内存在违法采砂充填行为。经现场调查,采砂行为人为黑龙江明达旅游投资有限公司,采砂用途为湿地公园内植被恢复基础充填用砂,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按照有关水法律法规规定,呼兰区农林畜牧局于2018年5月10日向黑龙江明达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立即建立了日巡查制度,按照白天3人,夜间2人的人员安排,对该区域施行昼夜连续跟踪巡查;5月15日,按照法定程序,呼兰区畜牧局向黑龙江明达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经跟踪巡查,5月10日《责令改正通知书》下达后,黑龙江明达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已于当日停止采砂。
2018年5月14日、5月16日、5月22日、5月24日、5月25日、5月28日、6月11日,呼兰区先后多次接到市长热线转办案件,反映有人在该区域未经审批私自采砂破坏环境,要求予以制止。其间,呼兰区河道管理站也多次进行实地调查,该区域内包括黑龙江明达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在内,均未发现有正在实施的采砂行为,并将该采砂问题处理情况逐一向信访人作出了书面答复。
2018年6月23日,接到中央环保督察组转办第二十二批2345号案件后,呼兰区水行政执法人员对黑龙江明达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董某明进行了现场询问。据董某明陈述情况,黑龙江明达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在呼兰河口湿地公园内的采砂充填行为从2018年5月5日开始,5月10日接到呼兰区农林畜牧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于当日停止,采砂充填的目的是为了恢复湿地植被。呼兰区水行政执法人员告知黑龙江明达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董俊明,未经审批在河道内从事采砂等相关活动属违法行为,应立即拆除采砂设备,限期15日内自行恢复原状。后经跟踪催办,6月25日,黑龙江明达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已将采砂设备自行拆除。
2018年6月27日,依照法定程序,呼兰区农林畜牧局对黑龙江明达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下达了《限期恢复原状通知书》,限期15日内自行恢复原状。
目前,呼兰区已成立专项领导组织机构,专门负责呼兰河口湿地公园范围内该处违法采砂案件的依法查处工作,若15日内,黑龙江明达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不能自行恢复原状,呼兰区将采取联合执法,依法强制恢复原状,费用由黑龙江明达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三)问责情况
无。
六、受理编号2704*:“岁宝热电厂院内有一家水泥厂,生产过程中存在粉尘污染和噪声扰民问题,已持续多年”
(一)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的岁宝热电厂院内有一家水泥厂”实为黑龙江岁宝热电有限公司水泥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0763150306x(1-1));经营范围:生产水泥、复合增钙液态渣粉。该厂始建于1991年,隶属黑龙江岁宝热电有限公司。按照国家工信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淘汰水泥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工信部原[2010]564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工原[2010]第127号)《水泥行业准入条件》有关产业政策要求,该厂应在2012年底前将水泥厂原有3条水泥磨淘汰。该厂为了落实淘汰任务,决定等量置换新建一条3.2米×13米水泥粉磨生产线,年设计能力60万吨,2012年8月28日,经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复同意建设《关于黑龙江岁宝热电有限公司等量置换有关事宜的批复》(黑工信原发[2012]412号)及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批复同意建设《关于黑龙江岁宝热电有限公司水泥厂等量置换技改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黑环审[2013]296号)。该厂《等量置换技改工程项目》2012年10月份开始建设,2014年5月份开始试生产,该厂主要生产设备:3.2米×13米水泥粉磨1台、2.4米×13米矿粉磨1台、包装机1台、破碎机1台、三筒烘干机1台、立式烘干1台、辊压机1台,水泥囤2座、矿粉囤9座、放散仓2座、原料配料囤3座,年设计生产能力60万吨,实际生产35万吨左右,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均为脉冲式布袋除尘器共25台套,该厂为避免二次扬尘污染问题在厂界建设了12米高防风抑尘网及2座封闭原料储库和2座半封闭原料储库。该项目总投资4233.48万元,其中环境保护投资628.5万元。2016年10月按照环保部要求开展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要求在阿城环保分局备案。该厂于2017年11月21日获得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230100763150306x001p)。
自2016年2季度开始阿城环保分局在环境监管中实行双随机检查执法制度,在2016年2季度至2018年1季度共对该厂进行现场检查2次,该厂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均运行正常,未发现环境违法问题。但在2017年10月27日,按照省环保厅要求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查行动中在对该厂检查时发现该厂有一处物料堆(矿渣)未全部覆盖,只对一侧采取了覆盖措施,产生二次扬尘污染问题,阿城环保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进行了行政处罚,罚款2万元,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经对该厂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已完成整改任务。
阿城环保分局自2017年8月至今3次接到群众举报该厂粉尘和噪声污染问题(包括本次举报案件)。2017年8月6日阿城环保分局接到群众反映该厂粉尘和噪声污染问题,阿城环保分局启动了手工监测,监测结果厂界噪声和水泥磨颗粒物污染物均达标排放,但在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封闭熟料输送长廊发生故障,在使用翻斗车倒料过程中产生二次扬尘污染问题,阿城环保分局现场要求该厂尽快修复熟料输送长廊,立即停止倒料活动,避免二次扬尘污染问题。当晚该厂就完成了整改任务。2018年6月7日阿城环保分局接到群众反映该厂粉尘污染问题,阿城环保分局立即到达现场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群众反映的冒灰排放口是该厂立式烘干机排放口,但经现场查看烘干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现场所排放的并不是粉尘而是该厂在烘干湿矿渣时产生的水蒸汽。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反映的问题情况基本属实。
2018年6月26日,阿城环保分局对黑龙江岁宝热电有限公司水泥厂进行了全面检查。经现场检查,6月23日23时,因满囤停机,并对空气压缩机进行改造,该厂处于停产状态,预计6月27日早恢复生产。2018年6月27日,阿城环保分局再次对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已恢复正常生产。阿城环保分局监测站立即对水泥磨、矿粉磨和厂界噪声进行了现场监督性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水泥磨和矿粉磨除尘后颗粒物排放浓度均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表一规定的排放限值标准。昼间和夜间对厂界各测点噪声等效声级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功能区表1相关限值。
在现场检查时发现有2座原料库未全部封闭,只对3侧进行了封闭。该厂正处于生产期原料使用量较大,所以在厂区内堆放了部分原料,采用全部覆盖并进行洒水降尘,但在物料倒运过程中易产生二次扬尘污染问题。
阿城环保分局对主要产生噪声的水泥磨和矿粉磨进行了检查。该厂生产设施均在封闭厂房内。2018年6月27日晚10:30分,阿城环保分局对距离该厂最近的铭洋首府小区进行了现场踏查。经查,铭洋首府小区4单元距离该厂最近,与该厂厂界相距约200米,阿城区环保局在踏查1至5层时并没有听到该厂生产时的设备噪声情况,但在6层以上就可以隐约听到该厂生产时的设备噪声,越高噪声越为明显,所以该厂虽然在厂界监测噪声是达标的,但一到夏季居民开窗会造成一定的影响。
针对该厂上述存在的问题,阿城环保分局向该厂下达了《环境监察通知书》(哈阿环监[2018]11号),一是要求该厂立即将2座原料储库一侧未进行封闭的进行封闭,同时在物料倒运时要及时采取洒水降尘措施,避免二次扬尘污染问题;二是要求该厂立即聘请专业噪声治理专家,对企业生产设备产生的噪声进行全面治理,避免对周边居民的影响;三是要求该厂2018年7月6日前向阿城环保分局上报整改方案,阿城环保分局将依据该厂整改方案进行监督检查。
下一步,阿城环保分局将加大对该企业环境监管力度,不定时对该厂进行突击检查,如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三)问责情况
无。
七、受理编号2706*:“2007年哈尔滨市居民李某某承包太平镇永和村四棵树(地名)100余公顷草原后陆续破坏草原种大豆。2016年后,此地块管理权限归至道里区城管局,城管局将该地块改为水田种植水稻。举报人要求退耕还草。”
此问题与第二十五批第2713号举报案件反映问题完全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
八、受理编号2709*号:“一是卫星图片显示,2010年5月至2017年10月五常市全市共有4500余处毁林点,平均每个点的面积达8、9亩,共计近40000亩,毁林者用轮盘锯伐树并就地填埋或焚烧。二是五常市境内,毁林和破坏水库水坝的情况普遍,无人管理,共有4000余座水库水坝被推,严重破坏生态环境。三是多年来,五常市林业局下属的林场一直向每户居民收取烧柴费,怂恿居民在森林里大量伐木劈柈子,破坏生态环境。四是五常市林业局下属林场纵容不法分子毁林开地、破坏水库水坝,不处理不追究,以收费的形式掩盖违法事实。”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卫星图片显示,2010年5月至2017年10月五常市全市共有4500余处毁林点,平均每个点的面积达8、9亩,共计近40000亩,毁林者用轮盘锯伐树并就地填埋或焚烧。)
(一)基本情况
五常市总面积7512平方公里,全市行政区辖24个乡镇和市林业局所属的12个国有林场以及黑龙江森工集团所属的山河屯林业局、苇河林业局及黑龙江省森林资源管理局长岗林场。五常市境内,以山区、丘陵地貌为主,素有“六山一水半草二分半田”之称。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接到转办案件后,五常市委、市政府立即责成五常市林业局组成专案组,于6月27日对举报案件进行实地调查和研究处理。
经调查,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及驻黑龙江省专员办于2017年10月11日至17日,对五常市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国家林业局检查组通过遥感卫片判读19个疑似毁林点,经查,毁林开垦现象严重,通过检查及后期检查结果通报,最终确定五常市存在16起破坏森林资源案件,违法开垦和占用林地143.69公顷。
同时国家林业局检查组移交地方自查247个图斑,涉及12个国有林场及16个乡镇,经过3个多月的现地调查及核实,最终确定自查图斑中违法占地19个,面积42.1公顷;毁林开垦地块198个,面积306.83公顷;其余图斑未发现毁林及破坏林地情况。
综上,五常市2013-2016年破坏林地共计233处,面积总计492.62公顷;对上述违法占地及破坏林地图斑五常市林业局进行了全面调查处理。其中,森林公安刑事立案34起(其余刑事案件图斑正在侦办中),刑事拘留2人,取保候审14人,批捕6人,移送起诉1人;行政处罚9起,行政处罚48080.00元。
上述破坏林地图斑492.62公顷除去采石场、水库、沟塘等暂时不具备还林条件的76.55公顷外,其余416.07公顷破坏林地图斑已于2018年春季全部完成还林。
按照《黑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和《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2018年4月,共65人被纪律处分和行政问责。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五常市境内,毁林和破坏水库水坝的情况普遍,无人管理,共有4000余座水库水坝被推,严重破坏生态环境。)
(一)基本情况
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位于五常市24个乡镇及五常市林业局管辖的12个国有林场施业区。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毁林问题第一个问题办理报告已做详细表述,不再赘述。
针对举报人反映破坏水库破坏生态问题,五常市于2018年6月26日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部署。五常市政府责成24个乡镇对本乡镇行政区内的水库、塘坝毁坏情况进行全面清查;五常市林业局责成直属的12个国有林场,对本施业区内的水库、塘坝毁坏情况进行全面清查;清查结果为,全市范围内没有发现有破坏水库塘坝情况,并且五常市林业局实行国有林场改革后,充实扩大了护林员队伍,国有林场施业区内的各类林地,均有专人管护,乡镇集体林地也已承包到户,故不存在无人管理的问题。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三个问题办理情况:(三是多年来,五常市林业局下属的林场一直向每户居民收取烧柴费,怂恿居民在森林里大量伐木劈柈子,破坏生态环境。)
(一)基本情况
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位于五常市林业局下辖的12个国有林场施业区。
(二)调查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一是烧柴问题。在2015年前,五常市林业局下辖的各林场每年都进行商业性采伐,采伐剩余物枝丫当地农民做烧柴用,各林场按吨作价销售。在2015年国家实行封山育林、停止商业性采伐政策后,五常市林业局下辖各林场对施业区实行封闭管护,不允许农民进山捡拉烧柴,不存在向每户居民收取烧柴费问题。
二是有人怂恿居民伐木劈柈子问题。2018年年初以来,五常市林业局加大执法力度,在全市范围内相继开展了一系列的森林资源保护专项行动。近年来,五常市林业局未发现在林中有大量伐木劈柈子现象。
(三)问责情况
无。
第四个问题办理情况:(四是五常市林业局下属林场纵容不法分子毁林开地、破坏水库水坝,不处理不追究,以收费的形式掩盖违法事实。)
(一)基本情况
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位于五常市林业局下辖的12个国有林场施业区。
(二)调查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按照黑政发〔2016〕10号文件要求,2016年,五常市开展全市林地、湿地清理回收工作,对全市林地、湿地进行依法清理,制定还林还湿规划,规范承包经营。
2016年11月11日,五常市林业局印发了《五常市林业局林辅用地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五林发〔2016〕65号),对全市12个国有林场暂时不能还林的林业辅助生产用地,制定底价,对外发包,依法收取承包费用。所收费用全部上交财政,采取“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用于林业改革和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随着国有林场改革和退耕还林推进,全市林业辅助生产用地将全部实施还林。
五常市林业局对全市12个国有林场暂时不能还林的林业辅助生产用地进行收费,符合省市相关文件精神(黑政发〔2016〕10号文件、五林发〔2016〕65号),并非以收费的形式掩盖纵容不法分子毁林开地、破坏水库水坝违法事实。
(三)问责情况
无。
九、受理编号2711*:“团结镇百菜村的大禹废油脂加工厂批建不符,使用废油渣作为锅炉燃料,生产期间烟囱冒黑烟,异味扰民,废水未经处理直排厂区后院渗坑内,已持续3-4年。举报人曾向12369热线反映未果。近日该厂听闻有检查,已提前将渗坑填埋。”
(一)基本情况
哈尔滨大宇油脂加工有限公司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石人沟村,该公司“油脂加工”建设项目于2014年12月开工建设,2016年6月建成并投入试生产,主要产品为生物质油等,项目总投资伍佰万元。第九批752号举报案件与该案类似。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团结镇百菜村的大禹废油脂加工厂批建不符,使用废油渣作为锅炉燃料,生产期间烟囱冒黑烟,异味扰民,废水未经处理直排厂区后院渗坑内,已持续3-4年。举报人曾向12369热线反映未果。近日该厂听闻有检查,已提前将渗坑填埋”情况基本属实。
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道外分局采取双随机形式派遣执法人员于6月9日进行现场核查,经查,该公司现处于停产状态,现场无原料堆放,也无生产迹象。该单位于2012年12月11日取得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废油脂再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哈环审表[2012]157号),于2016年6月建成,投入试生产3个月,停产至今,所以未提请验收。该公司建有1台生产用生物质锅炉,水处理设施1台,3座储水池,按环评及审批意见,污水经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入3座储水池,然后运到龙江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处理。在试生产3个月期间,市环保局道外分局未对该公司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测,日常监管中也未发现生产期间冒黑烟、向附近沟内排放污水的问题,但不排除该公司规避监管使用生物质锅炉燃煤产生黑烟、向附近沟内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的情况存在。哈尔滨市环保局道外分局执法人员于6月13日、6月16日、6月20日和6月25日分别对该企业进行检查,现场均未生产。6月18日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核查组也对该企业进行了核查,现场未生产。
接到转办案件后,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道外分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6月27日开展现场复查。现场未生产,未发现填埋渗坑现象。2018年6月28日下午,道外环保分局陪同哈尔滨市环境监察支队对哈尔滨大宇油脂加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企业停产,现场未发现填埋渗坑现象。下一步哈尔滨市环保局道外分局将加强加密监管,在该公司未验收合格前严禁投产。
(三)问责情况
无。
十、受理编号2712*:“幸福镇靠河寨村冰城牧业院内隆辰环保公司,加工废油脂时产生异味扰民,烟囱冒黑烟,严重污染环境,已持续多年。”
此问题与第十六批第1634号举报案件反映问题完全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
十一、受理编号2713*:“2007年哈尔滨市居民李某某承包太平镇永和村四棵树(地名)100余公顷草原后陆续破坏草原种大豆。2016年后,此地块管理权限归至道里区城管局,城管局将该地块改为水田种植水稻。此外,有人在此违建100多平米楼房和平房。举报人要求退耕还草。”
(一)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的地块具体位置为道里区太平镇永和村沿江地带四棵树(地名),边界范围东至四棵树砂岗底下老道,西至老背江东沿,北至松花江边,南至三道岗西楼下,其中四棵树道口下往北200米宽,平行往西至老北江东沿,面积108.9公顷,该地块为村集体土地。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道里区委责成太平镇党委、政府调查处理。6月26日,太平镇主管副镇长带领工作人员和村委会主任进行实地踏查,经查,该地块目前种植水稻,现场有违建房屋10处。
关于2007年哈尔滨市居民李某某承包太平镇永和村四棵树(地名)100余公顷草原的问题不属实。据永和村原村委会主任李志波介绍,2007年以前,被举报地块永和村委会一直未发包,由村民自行开荒种植大豆、玉米。2007年根据新农村建设安排,永和村修建通村公路,该项目通过区政府公开招投标,由黑龙江鹏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标。2007年5月1日,永和村委会与黑龙江鹏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通村公路施工合同书》。该《施工合同书》显示,黑龙江鹏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07年5月1日至2007年8月31日,负责对太平镇永和村(通村公路第三标段)进行包工包料修建,项目总工程款3790433元。工程款由三部分组成,一是由国家和区财政支付1596000元,二是永和村委会用2007年、2008年新农村建设资金支付1100000元。三是永和村将“四棵树”地块租给黑龙江鹏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使用,期限50年,以抵扣剩余1094433元工程款。该合同是黑龙江鹏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人赵某某和永和村村委会签订的,因此承包人为赵某某,不是举报的李某某。
关于破坏草原种大豆的问题部分属实。签订合同后,黑龙江鹏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经营管理该地块,种植大豆、玉米。依据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道里分局2018年6月27日出具的《地类情况说明》:该地块第一次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显示为滩涂用地,因此不存在破坏草原情况。
关于2016年后,此地块管理权限归至道里区城管局,城管局将该地块改为水田种植水稻的问题部分属实。2007年7月25日,黑龙江鹏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将该地块有偿转包给哈尔滨市通达环卫设施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管理,承包该地块合同内容与黑龙江鹏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和永和村签订的承包地合同内容一致,但未经永和村委会同意。2007年10月,黑龙江鹏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为永和村新修了部分巷路,工程款约105000元,该工程款一直未结清。2009年4月10日,哈尔滨市通达环卫设施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替永和村委会偿还修巷路工程款105000元。同时,由太平镇永和村和哈尔滨市通达环卫设施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协议,协议内容中显示黑龙江鹏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将与永和村委会签订的《通村公路施工合同书》中资源款项中的有关内容移交给哈尔滨市通达环卫设施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是民营企业,法人为刘某某。2010年6月,哈尔滨市通达环卫设施有限责任公司废业,2010年6月20日将所有债权债务移交到哈尔滨华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该公司是民营企业,法人为金某某。2家公司均为民营企业,不是道里区城管局下属公司,因此地块管理权限不是道里区城管局。2009年至2016年,哈尔滨市通达环卫设施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市通达环卫设施有限责任公司先后在该地块种植玉米和大豆。2016年之后,哈尔滨市通达环卫设施有限责任公司改为种植水稻至今。
关于有人在此违建100多平米楼房和平房的问题属实。经核实,2012年以来,哈尔滨华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先后建设房屋10处,合计占用土地面积4688平方米,建筑面积966平方米。经查,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分别于2015年7月15日和2017年5月16日对哈尔滨华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哈国土行政处罚字〔2015〕2035号、哈国土行政处罚字〔2017〕2206号),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4688平方米土地,并处罚款总计46880元。
关于举报人要求退耕还草的问题,依据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道里分局2018年6月27日出具的《地类情况说明》,该地块滩涂用地,下一步,道里区政府责成道里区水务局通知太平镇永和村,该地块合同到期后终止外包,到期后收回纳入滩涂管理。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二、受理编号2715*:“一是向阳镇爱国村西侧5公里处有一个林家桥检查站,距检查站100米左右处,山上的树木被宋某某全部砍伐。举报人自2009年以来曾多次向林业局反映,至今未果。二是向阳镇镇政府2016年上报第三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称爱国村和长岗村1050亩被破坏耕种的林地将进行退耕还林,督察组走后该林地并没有退耕还林且现在已经复耕。举报人要求依法查处涉及的相关人员。”
此问题与第十五批第1495号举报案件反映问题完全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
十三、受理编号2719*号:“举报人曾向督察组反映幸福镇孙家村宏盛废油脂加工厂排放恶臭气味扰民问题,近日有当地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到现场勘察。目前该企业已停产,但污染问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哈尔滨环保局网站6月20日公布的处理结果称‘问题属实,由于加工厂停产,导致无法继续调查’,举报人对此结果有异议,要求继续调查此问题。”
(一)基本情况
宏盛废油加工厂实名为哈尔滨市宏胜废油脂加工厂,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镇孙家村。项目总投资200万元,占地面积3500平方米。经营范围为废油脂回收、加工。该项目于2011年5月开工建设,2011年8月由市环境环保局审批(哈环审表[2011]122号),2011年9月建成,当年12月由市环境环保局验收(哈环审验[2011]39号)。2011年11月28日,该厂因符合处理油脂的条件,被列入废油脂处理单位名录。
2018年6月4日,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香坊分局曾接到过居民投诉该厂生产时排放异味、废水外排情况的信访案件。经调查,该厂2018年5月25日开始停产,停产前的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入防渗储存池中,定期外运至哈尔滨平义龙江环保治水有限责任公司(已提供污水处理合同),无行政处罚。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反映的问题情况基本属实。
2018年6月16日,针对第七批468号案件反映该厂生产时排放恶臭气味扰民的问题,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香坊分局配合哈尔滨市环境监测站对厂界臭气浓度进行监测。6月19日、6月20晚22时,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香坊分局联合香坊区幸福镇政府对该厂进行夜查,也未发现有复产情况。
2018年6月22日,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香坊分局接到哈尔滨市宏胜废油脂加工厂厂界臭气浓度的监测报告,监测结果显示,在监测期间,厂界4个监测点位臭气浓度(最小值18,最大值66)均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二中限值。现己立案,待履行处罚程序后,予以行政处罚。
下一步,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香坊分局加大巡查力度,发现该厂复产后加大监管。
(三)问责情况
无。
十四、受理编号2722*:“红旗乡长征村金泉废油脂加工厂,生产期间烟筒冒黑烟,污水未经处理直排厂外沟内,散发异味,已持续2-3年。”
此问题与第二十二批2323号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
十五、受理编号2723*:“王岗镇美馨家园小区50米处,一回收饭店垃圾在加工的简易厂房(松北绿江有限公司分厂),夜间生产时将未经处理的污水直排马家沟外围沟内,锅炉冒黑烟,污染空气,附近居民不敢开窗,已持续2年。”
此问题与第九批第868号举报案件反映问题完全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
十六、受理编号2725*:“区政府计划在安阳路和何家沟交叉口处建高架桥,该项目未批先建,环评报告是后补的,报告中存在日期不符、无监测数据等问题。举报人认为高架桥设计有问题,要求实地勘察此地是否适合建桥并公开调查处理情况。”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市交通拥堵问题日益突出,多次在全国最堵城市排名中排名靠前,市民对加强市政路桥建设、改善出行环境的呼声十分强烈。特别是哈西、群力等城市新区与老城区联系不畅,二环与三环之间的快速通道有限,中心区车流向外疏解能力不足,早晚高峰时段西二环康安路段交通流量过度饱和,严重影响群众出行。为此,我市谋划了城乡高架体系项目,起点与现西二环高架桥相连,经安阳路、何家沟、城乡路至终点,全长约6公里,其中,安阳路段1080米,何家沟段820米,工程建成后将完善区域路网体系,缓解交通压力。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一是城乡路高架体系项目目前没有开工建设,该项目正在按国家建设项目报建手续有关要求,履行报建程序,尚未完成全部报建工作,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要求办理完毕报建手续之前,项目不会开工建设。二是城乡路高架体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正在进行中,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尚未编制完成,也没有履行环保行政审批程序,不存在环评报告是后补的、报告中日期是否符合、有无监测数据等相关问题。三是建设城乡路高架体系,是解决哈尔滨城市中西部地区交通拥堵状况的重要手段,在项目谋划期间,已经会同市规划部门、设计单位对该地区交通道路现状及未来规划方案进行了充分调研,对全部既有道路进行了实地踏查,经反复论证,结合哈西地区总体交通情况,认为城乡路高架体系选址是全适的。具体理由为:由于群力、哈西联系不畅等原因,西二环康安路段交通流量严重饱和,建设城乡路高架体系,可以有效改善西二环康安路段交通拥堵状况,由道外、公路大桥区域的车辆经二环、安阳路可快速到达机场、哈西、群力等方向,绕开西二环与机场路等节点,缓解西二环节点交通压力;随着城市版图由二环向三环西向拓展,哈西和群力新区的人口密度不断增加,交通量激增,哈西和群力之间的交通受机场路阻隔严重,建设城乡路高架体系,可形成二环与三环之间的快速联系通道,释放地面交通压力,减轻哈西与群力之间的和谐大道、职工街、齿轮路等主要道路交叉口的交通阻隔;建设城乡路高架体系可以将快速交通和近距离交通分离,使远距离交通在高架桥上快速通过,让主城区车辆快速向机场方向输送,近距离交通在地面道路上通行,给周边居民一个畅通的通行环境。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七、受理编号2727*:“2015年,原方正县县领导毁坏松南乡向阳村西侧的800多亩草原,用采沙船采沙后卖给当地哈佳铁路施工单位,目前草原上已经没有草皮、到处都是大坑。2015年方正县环保局工作人员告知村民在铁路修完之后将草原恢复原状,但至今没有恢复。举报人多次向县里反映未果。”
(一)基本情况
举报中所说的“方正县松南乡向阳村西侧的800多亩草原”地块位于方正县松南乡向阳村兴发西屯(以下简称“西大瓮”),在方正县土地利用现状库中的地类为国有水域及滩涂,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中也标注显示为国有水域及滩涂,于2012年3月26日承包给松南乡向阳村村民胡某某157.5亩,于2012年3月1日承包给松南乡向阳村村民孙某某300亩,于2013年5月4日承包给松南乡向阳村村民李某山150亩。根据省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关于方正县政府要按时完成取弃土场交付使用,保证哈佳铁路工程顺利施工的要求,方正县政府于2015年6月25日将西大瓮地块划拨给中铁十一局使用。举报中反映地块取土料面积经实际勘测为23.0014公顷(约345.02亩),其中水域5.03公项(约75.45亩),滩涂17.9714公顷(约269.57亩)。经哈佳铁路施工前实地踏查与所保留影像表明,此水域、滩涂范围内只有8棵高度为1米左右的自然生藤条灌木(俗称柳条毛子),无其他树木。
2015年方正县环保局没有接到该地块的相关信访举报,没有工作人员告知向阳村村民在铁路修完之后将草原恢复原状的情况。2017年4月份,举报人曾向县信访办反映有人在西大瓮地块私采沙子卖钱的问题,县信访办组织有关部门对举报人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处理,并答复了上访人。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该案件部分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接到转办案件后,方正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于2018年6月25日立即成立了由方正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为牵头领导,县铁建办、松南乡牵头,县环保局、国土局、水务局、畜牧总站配合的案件调查组,就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
关于举报“原方正县县领导毁坏松南乡向阳村西侧的800多亩草原,用采沙船采沙后卖给当地哈佳铁路施工单位”问题。此情况不属实。哈佳铁路是国家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该项目建设。为加快工程建设进度,省委、省政府提出提前半年建成通车的目标,省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多次组织召开会议(会议纪要第81次、87次、109次、110次),要求按时完成取弃土场、临时用地的交付使用,保证工程施工用地。为落实省铁路建设领导小组保证工程施工用地要求,2012年12月,经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哈佳客运专线公司、方正县国土资源局共同勘察确定了劈山岭和西大瓮两处滩涂、水域为备选取弃土场。
2015年6月8日,省铁路建设领导小组第109次专题会议要求方正县取弃土场采用串用无林地的办法予以解决,所以作为两个备选土场之一的“劈山岭取弃土场临时选址方案”依规舍弃。西大瓮区域在全国土地利用现状库中及现状图中均为水域及滩涂,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规划用途为滩涂及水域用地,不属于草原,该地成为唯一符合条件的取弃土场临时用地选址。为确保工作无误,2015年6月18日,方正县还组织人员专程赴省环保厅请示把该地块作为取弃土场临时用地选址方案是否可行,省环保厅于当日口头答复该地带可以作为取弃土场临时占用,并考虑到行洪区功能,对取弃土后恢复标高给予了明确要求。
2012年12月17日,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哈佳客运专线公司、方正县国土资源局、松南乡向阳村共同签定了有关西大瓮作为哈佳铁路建设弃土用场的《土源协议》,县铁建办按照临时用地的补偿标准给予承包该滩涂和水域的三户农户91.78万元的临时占地补偿款。方正县于2015年6月25日将土场交付中铁十一局正式进场施工。
经调查,举报中提到的西大瓮区域用地并不是草原;施工期间没有在西大瓮取弃土场用采沙船采沙卖给中铁十一局的情况,也不存在县领导毁坏草原、私采资源卖给哈佳铁路施工单位的情况;中铁十一局施工期间实际使用面积为378233.41平方米(约567.35亩,含运料道路、机械占地使用面积),不是800亩。
关于举报“目前草原上已经没有草皮、到处都是大坑”问题。此情况部分属实。中铁十一局于2015年6月25日进场施工,于2016年10月31日施工结束后,正式停用西大瓮取弃土场土料。用料工程结束后,按照哈佳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与方正县人民政府签订的《新建哈佳铁路方正县境内征地拆迁包干实施协议》(此协议由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铁路建设领导小组作为监督方签字签订)中,第三大项乙方职责(方正县人民政府职责)第十款关于“乙方负责按照铁路用地图、临时用地图,依法合规组织完成征用土地、临时租用土地及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按甲方提供的施工计划提交建设所需的正式用地和临时用地;及时完善征地拆迁相关手续”规定,以及第五大项第六款关于“乙方征地拆迁包干费用包括取弃土场、大型临时设施及过渡工程和迁改工程的临时用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临时用地复垦费等与临时租用土地相关的费用”的规定,方正县及时组织招投标推进取弃土场恢复工作,并承担取弃土场恢复费用,保证西大瓮区域土地环境恢复原样,不被破坏。
2015年10月,方正县铁建办委托了黑龙江柏兰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编制了新建哈尔滨至佳木斯铁路(方正段)工程四标六工区取弃土场项目《土地恢复实施报告书》,2016年11月1日完成了招投标。招标工作结束后,方正县积极组织中标单位哈尔滨永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推进取弃土场恢复,目前,共完成取弃土场恢复278867.41平方米(约418.3亩),占取弃土场总面积的73.7%,完成恢复部分,县铁建办分别于2017年12月16日和2018年6月22日交付给松南乡向阳村村委会及承包者,但目前剩余未恢复的部分中还有3个水池,面积约70000平方米(105亩)。
关于举报“2015年方正县环保局工作人员告知村民在铁路修完之后将草原恢复原状,但至今没有恢复,举报人多次向县里反映未果”问题。此情况部分属实。负责沟通协调西大瓮取弃土场使用和恢复工作的主体部门是县铁建办,验收监管部门归属县国土资源局,2015年,方正县环保局并没有接到西大瓮地块的相关信访举报,没有工作人员告知向阳村村民在铁路修完之后将草原恢复原状的情况。2016年10月末,中铁十一局停用西大瓮取弃土场土料后,县政府即组织加快推进取弃土场恢复工作,但期间松南乡向阳村村民李某某(李某某因债务纠纷将自己原来承包的157.5亩水域滩涂转包胡某某,后胡某某因哈佳铁路建设临时征用得到补偿款,产生矛盾和纠纷)组织个别村民于2017年4月份进入西大瓮取弃土场阻工,干扰施工方施工,阻拦施工方车辆进场卸土,严重影响了施工方正常工作进度,自2016年10月末至2017年12月16日,完成取弃土场恢复79337.9平方米(约119.01亩);2017年12月16日至2018年6月20日,完成取弃土场恢复199529.51平方米(299.29亩);工程进度缓慢,目前仍有99366平方米(约149.05亩)取弃土没完全恢复,也没有交付松南乡向阳村村委会及承包者。
整改措施:
下步,方正县将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推进取弃土场恢复工作。一是组织由县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县铁建办、环保局、国土局、水务局、畜牧总站、松南乡、公安局等有关部门为成员的专题工作推进组,进驻场地,现场指导、督办和推进恢复工作;二是组织施工方哈尔滨永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加大机械和人力投入力度,完善施工计划,抢抓工期,全力加快工程进度;三是积极组织中铁十一局调配、增援机械和人力,加强技术支持,共同参与土场恢复工作。四是组织县公安局安排警力进驻场地,对村民干扰和阻拦施工车辆进场卸料的行为进行制止,对违法行为采取强制措施依法处理,确保恢复建设任务顺利完成。
整改时限:2018年10月底全面完成取弃土场恢复工作。
(三)问责情况
无
十八、受理编号2728*:“欧菲医院建设项目占用中财雅典城小区外的人行道设立围挡。至今未拆除,影响小区业主通行。市环保局关于欧菲医院占道问题的答复称“此医院已向市城管局办理了临时占道手续”。举报人质疑该医院为何无经营许可还能办理占道手续,要求依法依规对该项目环评审批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并尽快撤除围挡。”
(一)基本情况
2016年8月15日,经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菲公司)在道外区南极街169号中财雅典城小区20号楼注册成立,注册资本3000万元。欧菲公司租赁哈尔滨中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道外区南极街169号的中财雅典城小区20号楼用于开办欧菲妇产医院。2017年4月,欧菲公司向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申请,拟在道外区南极街169号中财雅典城小区20号楼建设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项目。2017年4月25日,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其颁发《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批准文号[2017]006号。2018年1月10日,欧菲公司向市环保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及《黑龙江欧菲医院环境影响报告书》等相关材料,市环保局予以受理,并在网上公开了相关信息。2018年1月24日,市环保局作出了《关于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哈环审书[2018]4号)。中财雅典城小区业主委员会就此批复向哈尔滨人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5月31日作出复议决定,以审批受理信息公开时间不足为依据,决定撤销哈尔滨市环保局作出的审批决定。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核实情况:针对举报人提出的“欧菲医院建设项目占用中财雅典城小区外的人行道设立围挡,至今未拆除,影响小区业主通行”问题,道外区政府于6月26日致函哈尔滨市城管局了解情况,市城管局回函指出:“2018年6月4日,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到市民大厦市城管局窗口,申请办理临时占道审批。该公司提报了占道申请、道外区城管局户外牌匾审批手续、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拟临时占用道外区南极街169号人行道路段,搭设脚手架围挡,对该公司已获审批的户外牌匾进行安装施工。经审核,该公司申报材料齐全,申请事项符合规定。按照‘申请—受理—踏查—审核—批—缴费—复查—发证’的工作流程,依据《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审批权限,我局对其办理了临时占道审批。2018年6月5日该公司缴纳了占道费,领取了《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哈城管占字〔2018〕0344号),占道事由为安装牌匾临时占道。临时占道长40米、宽2米、面积80平方米,临时占道期限为2018年6月8日至2018年7月2日。同时,我局依据《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告知该公司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和用途占用。”
针对信访人反映该项目环评审批问题,道外区于2018年6月26日致函哈尔滨市环保局,对该问题进行核实。经哈尔滨市环保局调查: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有限公司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向哈尔滨市环保局提交“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行政许可申请书”、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报告》和其委托中冶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哈尔滨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踏勘后,未发现“未批先建”问题。哈尔滨市环保局在受理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建设项目前,委托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有限公司提交的《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冶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受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委托编制,以下简称“报告书”)及《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报告》(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有限公司编制,以下简称“公参报告”)进行了技术评估。2018年1月3日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了《关于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哈环评估书〔2018〕2号,以下简称“评估报告”)。该评估报告结论认为报告书编制较规范,项目概况和环境现状介绍清楚,依据工程与环境特点,确定的评价范围及环评重点适宜,环境影响识别所采用的评价标准准确,工程分析清晰,环境影响预测评价结果可信。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和对策可行,能做到长期稳定运行并满足相应标准要求。报告书评价结论可信,从技术角度具备审批条件。哈尔滨市环保局根据报告书和评估报告,经审查,2018年1月24日作出环评批复,2018年3月1日,中财雅典城小区业主委员会就此批复向哈尔滨人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8年5月31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以审批受理信息公开时间不足为依据,决定撤销哈尔滨市环保局作出的审批决定,而非因造假撤销哈尔滨市环保局作出的审批决定。因此,该项目环评手续并不存在造假问题。
同时,哈尔滨市环保局指出,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在委托中冶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编制《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为充分调查建设项目周围群众的意见,分别于2017年5月4日、2017年5月22日在哈尔滨新闻网上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进行了一次公示及二次公示;2017年5月22在哈尔滨都市资讯报上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进行了发布;2017年5月27日-5月30日在项目现场张贴了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建设项目简介及相关政策法规介绍,向周边居民进行了信息公告,便于公众了解拟建工程的建设项目情况;2017年5月31日-8月1日,在项目现场、中财雅典城、宝宇荣耀上城等小区通过张贴公告的形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公告;2017年5月27日-6月14日在开原街甲11号设立环评公众参与接待处,设专人受理公众意见;2017年6月1日针对中财雅典城业主对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建设项目建设提出的若干反馈意见,该公司进行了回复,并以海报的形式张贴在小区的公示板处、同时对业主发放回复问题的宣传彩页;2017年8月2日在该公司环评公众参与接待处召开了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建设项目座谈会;2017年6月15日-8月20日,以上门走访的形式进行问卷调查,共发放《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建设项目公众参与调查表》104份,共回收问卷101份,有效问卷101份,其中个人问卷98份(雅典城小区居民38份),团体问卷3份。因此,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已采取了网站公示、报纸公示、现场公示、问卷调查及座谈会等形式征求公众意见,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相关要求。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九、受理编号2735*:“关于中财雅典城小区内建欧菲妇产医院的问题,举报人要求依法查处相关部门环评造假问题,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基本情况
中财雅典城小区会所原址,曾经哈尔滨市环保局环评批复建设过黑龙江维多利亚妇产医院项目。经调查核实,因黑龙江维多利亚妇产医院在在问卷调查征求公众意见过程中存在个别造假,哈尔滨市环保局于2016年12月8日撤销了该环评批复(哈环审书〔2016〕64号)。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与哈尔滨中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后,拟在此地点组织开建设黑龙江维多利亚妇产医院项目,并组织开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018年1月,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向哈尔滨市环保局提交了行政许可申请及《黑龙江欧菲医院环境影响报告书》等相关材料,哈尔滨市环保局予以受理,在网上进行了信息公开,经依法审查,2018年1月24日作出了《关于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哈环审书[2018]4号)。中财雅典城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就此批复向哈尔滨人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5月31日作出复议决定,以审批受理信息公开时间不足为依据,决定撤销哈尔滨市环保局作出的审批决定。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
2018年6月28日,哈尔滨市环保局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对该案件再次进行核查。经查,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有限公司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向哈尔滨市环保局提交“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行政许可申请书”、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报告》和其委托中冶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哈尔滨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踏勘后,未发现“未批先建”问题。哈尔滨市环保局在受理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建设项目前,委托哈尔滨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有限公司提交的《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冶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受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委托编制,以下简称“报告书”)及《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报告》(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有限公司编制,以下简称“公参报告”)进行了技术评估。2018年1月3日哈尔滨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了《关于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哈环评估书〔2018〕2号,以下简称“评估报告”)。该评估报告结论认为报告书编制较规范,项目概况和环境现状介绍清楚,依据工程与环境特点,确定的评价范围及环评重点适宜,环境影响识别、所采用的评价标准准确,工程分析清晰,环境影响预测评价结果可信。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和对策可行,能做到长期稳定运行并满足相应标准要求。报告书评价结论可信,从技术角度具备审批条件。哈尔滨市环保局根据报告书和评估报告,经审查,2018年1月24日作出环评批复。2018年3月1日,中财雅典城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就此批复向哈尔滨人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8年5月31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以审批受理信息公开时间公开时间不足为依据,决定撤销哈尔滨市环保局作出的审批决定,而非因造假撤销哈尔滨市环保局作出的审批决定。因此,该项目环评手续并不存在造假问。
今后,哈尔滨市环保局道外分局将继续加强对欧菲妇产医院拟建场址的日常监管,防治其擅自开工建设。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受理编号2739*:“举报人数日前曾向督察组反映群力区中海寰宇天下32号楼楼下烧烤店油烟扰民问题,近日有当地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到现场检查,店铺停业2天后再次营业。举报人要求彻底解决上述问题。”
此问题与第十七批次1791号举报案件反映问题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
6月27日,道里环保局执法人员再次对中海寰宇天下涉案的餐饮企业进行了现场复查。经查,涉案企业仍未安装油烟高空排放设施,目前,哈尔滨市环保局道里分局对涉案的所有企业均已履行完行政处罚程序,如期拒不改正,将提请道里区法院强制执行。
二十一、受理编号2741*:“港务局东侧的原船坞旁,生活垃圾布满水面和两岸,严重影响江水水质,已持续多年。”
(一)基本情况
信访案件中提到的港务局东侧的原船坞旁,位于哈尔滨港务局后侧道外区段松花江沿岸,长约200米,是哈尔滨港务局管辖范围。哈尔滨港务局位于道外区海员街1号,成立于1955年,隶属于黑龙江航运集团有限公司。
2018年6月6日,中央第三环保督察组向道外区转办第六批、第377号案件,反映问题为“哈尔滨港内生活垃圾被直接倒入松花江,污染江水”。针对该问题,道外区经现场调查后,责成哈尔滨港务局立即进行了整改,当时共清运沿线垃圾7车,市民举报的问题得到解决。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问题基本属实。
2018年6月27日,针对群众举报问题,道外区责成哈尔滨市环保局道外分局执法人员对哈尔滨港务局东侧的原船坞旁垃圾问题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在群众举报区域未发现松花江水面及岸边布满生活垃圾,仅发现江面及两岸有零星散落的生活垃圾,现场未找到垃圾来源,也未发现岸边有向江中倾倒垃圾行为。
针对现场调查情况,因哈尔滨港务局辖区沿江岸线的日常垃圾清理维护等工作均由哈尔滨港务局负责,道外区政府立即责成该企业对江面及岸边零星散落的生活垃圾进行清理。哈尔滨港务局当天即完成了清理工作。针对市民提出的“严重影响江水水质”问题,哈尔滨市环保局道外分局已经提请哈尔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该区域水质进行监测。
下一步,道外区政府将责成哈尔滨港务局做好该区域的日常管理,并加强巡视检查,形成长效机制,确保市民举报的问题不再反弹。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二、受理编号2744*:“背荫河镇白旗村的天顺石场在山上碎石时粉尘污染严重,导致石场西南侧50米处的泉水(当地居民饮用水源)和周边林地、农田里都是粉尘,白旗村到石场之间的街路上也都是石粉,该石场经常夜间生产。举报人8-10天前曾向12369热线反映上述问题,但该石场仍在生产,问题未得到解决。”
(一)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的石场名称为五常市天顺石材有限公司,该公司2016年10月1日开始建厂,2017年9月正式投入使用,主要经营建筑用花岗岩开采,项目总投资200万元。
五常市环境保护局双随机监管机制监管对五常市天顺石材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监管。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接到转办案件后,五常市委、市政府立即责成五常市环境保护局开展调查处理。
2018年6月26日五常市环境保护局对五常市天顺石材有限公司进行实地检查。经调查,该企业位于五常市背荫河镇蓝旗村,占地面积46500平方米,项目总投资200万元,年开采风化砂石9万立方米,生产期为10年。2016年9月20日经五常市环境保护局审批(五环发〔2016〕40号),2017年9月22日经五常市环境保护局验收(五环审验〔2017〕58号)。检查中发现,五常市天顺石材有限公司在作业碎石机安装了喷淋装置,该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洒水等措施排放粉尘造成部分周边林地有粉尘污染。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8条之规定,五常市环境保护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8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于2018年6月26日下达了《五常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以罚款2万元,并责令立即改正。要求该企业粉尘采取集中收集,场地内进行洒水喷淋。
五常市天顺石材有限公司开采区西南侧有一处企业自行炸开的水坑,面积大约80平方米,主要用途储存山上流入的雨水,用于生产过程中喷淋降尘。并不是泉水(当地居民饮用水源)。该公司距离最近的居民2公里。现场对农田及白旗村到石场之间的街路检查,未发现有粉尘。五常市天顺石材有限公司夜间生产属于正常生产行为。
2018年6月17日、6月21日曾接到过12369热线反映的问题,未超过办理时限。
目前,五常市天顺石材有限公司已停业整改,待达到要求后方可正式生产。
以后的工作中,五常市环境保护局将对该单位列为重点管控对象,加大现场检查力度,监督其改正违法行为,确保不再因此影响周边环境。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三、受理编号2745*:“近日,哈尔滨市环保局审批处以“欧菲医院公示期未到”为由,撤销了欧菲医院建设项目的环评批复。举报人认为撤销理由不充分,应该是环评报告造假才撤销的,哈尔滨市环保局审批处避重就轻、有渎职行为。举报人要求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予以公开。”
(一)基本情况
中财雅典城小区会所原址,曾经哈尔滨市环保局环评批复建设过黑龙江维多利亚妇产医院项目。经调查核实,因黑龙江维多利亚妇产医院在问卷调查征求公众意见过程中存在个别造假,哈尔滨市环保局于2016年12月8日撤销了该环评批复(哈环审书〔2016〕64号)。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与哈尔滨中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后,拟在此地点组织开建设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项目,并组织开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018年1月,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向哈尔滨市环保局提交了行政许可申请及《黑龙江欧菲医院环境影响报告书》等相关材料,哈尔滨市环保局予以受理,在网上进行了信息公开,经审查,2018年1月24日作出了《关于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哈环审书[2018]4号)。中财雅典城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就此批复向哈尔滨人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5月31日作出复议决定,以哈尔滨市环保局审批受理信息公开时间不足为依据,决定撤销哈尔滨市环保局作出的审批决定。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
2018年6月28日,哈尔滨市环保局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对该案件再次进行核查。经查,2018年5月31日哈尔滨市政府做出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哈政复议〔2018〕250号),以哈尔滨市环保局审批受理信息公开时间不足为依据,决定撤销哈尔滨市环保局于2018年1月24日作出的《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哈环审书〔2018〕4号)。因此,自2018年5月31日起,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评批复已无效。
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有限公司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向哈尔滨市环保局提交“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行政许可申请书”、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报告》和其委托中冶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哈尔滨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踏勘后,未发现“未批先建”问题。哈尔滨市环保局在受理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建设项目前,委托哈尔滨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有限公司提交的《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冶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受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委托编制,以下简称“报告书”)及《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报告》(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有限公司编制,以下简称“公参报告”)进行了技术评估。2018年1月3日哈尔滨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了《关于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哈环评估书〔2018〕2号,以下简称“评估报告”)。该评估报告结论认为报告书编制较规范,项目概况和环境现状介绍清楚,依据工程与环境特点,确定的评价范围及环评重点适宜,环境影响识别、所采用的评价标准准确,工程分析清晰,环境影响预测评价结果可信。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和对策可行,能做到长期稳定运行并满足相应标准要求。报告书评价结论可信,从技术角度具备审批条件。哈尔滨市环保局根据报告书和评估报告,经审查,2018年1月24日作出环评批复。2018年3月1日,中财雅典城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就此批复向哈尔滨人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8年5月31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以审批受理信息公开时间公开时间不足为依据,决定撤销哈尔滨市环保局作出的审批决定,而非因造假撤销哈尔滨市环保局作出的审批决定。因此,该项目环评手续并不存在造假问。
今后,哈尔滨市环保局道外分局将继续加强对欧菲妇产医院拟建场址的日常监管,防治其擅自开工建设。
(三)问责情况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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