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肉制品生产经营秩序,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肉制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餐桌安全,现就严厉打击肉制品黑窝点黑作坊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允许肉制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地区,肉制品小作坊应依法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办《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未经许可或未取得小作坊登记,不得从事肉制品生产加工。
二、从事肉制品生产加工,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进行,保证肉制品安全,并对生产加工的肉制品的安全负责。
采购使用的畜禽肉应当来自定点屠宰厂(点),猪肉应当具备“两证两章”《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牛肉、羊肉、鸡肉应当具备《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三、生产加工肉制品,严禁下列违法行为:
(一)采购使用非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屠宰的畜禽产品,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或者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二)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生产经营的肉制品;
(三)用非食品原料生产肉制品、在肉制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它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肉制品,或者经营上述肉制品;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肉制品;
(六)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和生产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
(七)其它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肉制品。
四、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将依法打击违法生产经营肉制品行为。各级农业部门将依法打击违法屠宰畜禽行为。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欢迎社会各届和个人对肉制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举报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对反映的问题和提供的线索,一经查实,将依照《河北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可达30万元。
投诉举报电话:12331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公安厅 河北省农业厅
2018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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