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举报者安全着落正常吗?

浮生若云
据5月13日澎湃新闻报道,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原民警池文,跟踪偷拍上司副局长周某,获取他与女子通奸的证据后,将相关证据交给黄岩区纪委。
之后,池文被关禁闭7日,并被行政拘留6日。黄岩公安分局认为,他通过秘密安装跟踪器的方式窥探他人行踪并进行跟踪的行为已构成侵犯隐私。
但周某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的违纪行为,却因“未造成不良影响”,“没有导致家庭破裂”,只是调离公安分局,任黄岩区某局副局长。池文对行政处罚不服,于是提起行政诉讼。
举报者被拘,被举报者安全着落,这与自“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的格调显得格格不入。在这个案件中,是否侵犯隐私很关键。池文用隐秘手段取证,但他未将获得的证据公开传播,只是交给了纪委,是否构成隐私权的侵害,不好说。另外,关于隐私权,西方有句话“高官无隐私”。在国内,《检查日报》表示,在隐私权上,公共官员隐私保护范围最小,社会公众人物次之,普通个人隐私保护范围最大。披上官员的身份,必须接受公众监督,更何况周某每次在上班时间与人通奸,工作时段公职人员的做为是否属于隐私?可想而知。
退一步说,即便池文取证方式有问题,他也因此被拘了,但周某通奸的事实存在,而且当事人自己也承认了,可最终却是换个部门安全着落,这种处理结果是十分不正常的。通奸虽属于道德问题,但是发生在公务员身上,就不只是道德问题了,还属违纪,因为掌握公权力的人物道德败坏,很有可能以权谋私,滥用公权,侵害公众利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此也有明确规定:“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而当地纪委却以未“造成不良行为”定性,试问“通奸”的评判标准难道不是具体的行为,而是有没有“造成不良行为”?另外,作为公安局副局长,他代表的是公安系统的形象,作为与民众接触最广泛的部门之一,副局长道德败坏,还不够影响恶劣吗?
庆幸的是,或许是意识到行为有错,5月15日黄岩区委决定暂停周某履行职务,黄岩区纪委决定对周某的违纪问题予以党纪立案审查,但愿每一次纠偏都不是依靠媒体倒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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