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记者 万恒
2016年7月4日,大连中山区一处公寓大堂内发生一起意外事故,至今不少大连人仍记忆犹新——该公寓大堂顶棚突然坍塌,砸中两人导致受伤。其中一名伤者是来送快递的快递小哥。近日,受伤快递员起诉该公寓物业公司,索赔27万余元。中山区法院近日一审判决,支持快递员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文书显示:2016年7月4日下午2点多,一名施工人员带着电线和一把锤子,从某公寓大堂东北角酒店吧台顶棚上方的预留口通过爬梯进入吊顶内,沿着西偏南斜向手把着吊杆,脚踏间距1~1.2米的吊顶的轻钢主龙骨在净高1-0.5米的吊顶内行至大堂西侧,并沿西侧二级吊顶行至大堂西南角位置后,整个大堂顶棚南端首先下沉、塌落,紧接着迅速向大堂北端波及,瞬间造成大堂吊顶整体塌落。
事故发生时,一名住户老太和来公寓楼送快递的快递员小李都被砸在了坍塌的大堂吊顶下。两人随即被送医救治。小李被诊断为胸7、10、11、12椎体压缩骨折,腰椎间盘突出,双肺结核待诊。经司法鉴定构成八级伤残。
小李随后将该小区的物业公司起诉到法院,索赔误工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等合计27万余元。小李认为,作为该大厦的管理者,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从而造成自己人身损害。
物业公司则辩称,事故过程是真实的,但不同意小李的诉讼请求,因为实施装修任务的直接侵权人不是物业,事故地点所在的房屋是由物业租赁给他人使用,是其未经物业同意擅自装修造成的本次事故,物业对本次事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中山区法院审理本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被告系案涉建筑物的管理人,原告有权选择其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作为管理人,未举证证明其没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赔偿后,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法院核定原告全部损失为268,746元,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日前,大连市中山区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小李2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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