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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因工致残人员护理费月标准最高调整至2198元
(记者 赵金华)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因工(公)致残人员护理费计发标准及办法的通知》,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近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下发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全市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公)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
据了解此次调整包括,一是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公)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被评为一级伤残的,护理费标准调整为每月2198元,被评为二至四级伤残的,护理费标准调整为每月1758元。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享受工(公)伤抚恤待遇的,一级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调整为每月2198元,二至四级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调整为每月1758元。二是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享受工(公)伤抚恤待遇的工作人员,调整护理费标准所需经费按原经费开支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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