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下简称《中医药法》)已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5日通过,并于2017年7月1日正式施行。
《中医药法》是我国中医药首部“专属”国家法律,是中医药领域第一部综合性、全局性和综合性法律,是开展中医药工作的基本遵循和依据。它的颁布实施,是中医药事业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今天在这里,我主要就《中医药法》的意义和特色亮点作简要阐述。
一、《中医药法》施行的重大意义
《中医药法》以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为宗旨,着眼继承和弘扬中医药,强化政策支持与保障,坚持规范与扶持并重,注重体制机制和制度创新,它的颁布实施,对于保护中医药继承、推进中医药创新、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推进中医药事业改革发展,促进中医药行业智力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一步发挥好中医药的五种资源优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构建中国特色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维护和增进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对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促进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中医药法》在中医诊所设立、中医医师资格挂你、中药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制度创新,着力构建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加大政府在经费投入、医疗机构建设、医疗保险政策、医疗服务定价等方面对中医药的保障力度,大力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同时坚持扶持与规范并重,在中医药服务、中药质量、中医药宣传和中医药违法行为的处罚等方面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保障中医医疗服务和中药质量安全,对于继承和弘扬中医药这一中华民族瑰宝,促进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对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健康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人民群众对健康和医疗服务的需求越来越高。中医药临床疗效确切、预防保健作用独特、治疗方式灵活、费用比较低廉,特别是随着健康观念变化和医学模式转变,中医药越来越显示出独特优势,在我国卫生与健康工作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制定《中医药法》,依法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对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健康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三)对促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和应用,提升中华文化软实力具有重要作用。
中医药是中华文化、医学的宝贵财富,也是中华民族对世界的独特贡献。制定《中医药法》,传承和弘扬中医药,有助于提升中医药的国际影响力,扩大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和应用,增强中华文化软实力,所以其影响力不仅是国内的,也是世界的,是为解决世界医改问题提供的中国方案,是适应“走出去”战略的需要。
二、《中医药法》的主要特色和亮点
《中医药法》全文共分9章63条,主要有以下八个方面的特色和亮点。
(一)明确了中医药事业的重要地位和发展方针。
《中医药法》第二条、第三条明确提出了中医药事业的重要地位和发展方针。一是明确了中医药定义:“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二是明确了地位: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三是明确了发展方针: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方针,四是明确了促进中西医结合原则:国家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
(二)体现了中医药发展规律,突出中医药特色。
《中医药法》第三条指出原则是“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途径是“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第五十一条指出方法是“开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与中医药有关的评审、评估、鉴定活动,应当成立中医药评审、评估、鉴定的专门组织,或者有中医药专家参加”。
(三)明确了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体系和职责。
中医药管理体系建设一直是事业发展的短板,制约了中医药的健康发展,为了适应中医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中医药法》第四条、第五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以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切实加强中医药管理工作。明确了各级政府其他相关部门也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四)强化了政府责任,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的扶持力度。
《中医药法》第四条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七条规定了国家支持培养中医药人才;第九条明确,国家支持中医药对外交流合作,促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和应用;第十条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中医药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在中医药服务方面,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作了具体的规定,且提高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门槛,为中医药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提供了法律保障。
(五)建立中医药的医疗、教育、科研体系。
1、关于建立中医医疗体系。第六条提出“国家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药服务资源,为公民获得中医药服务提供保障”,第十三条提出“国家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
2、关于建立中医药人才培养体系。第七条提出“国家发展中医药教育,建立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规模适宜、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的中医药教育体系”,第三十四条“国家完善中医药学校教育体系,支持专门实施中医药教育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发展” 。
3、关于建立中医科研体系。第八条提出“国家支持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第四十条提出“ 国家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科学技术创新体系、评价体系和管理体制,推动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
(六)规范了中医药人员准入,实行中医诊所备案制,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简政放权方面,切实推进“放管服”各项改革政策措施落地落实。第十四条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由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降低了准入门槛。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起草的《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已征求意见,待修改完善后即将施行。
人员从业考核方面,第十五条规定,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按要求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
鼓励社会开办中医医疗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权利。
新药研发方面,第三十条规定“ 生产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在申请药品批准文号时,可以仅提供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等。
(七)坚持扶持与规范并重,加强对中药的监管。
建立标准:第二十一条明确,“国家制定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贮存和初加工的技术规范、标准,加强对中药材生产流通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
规范种植:第二十二条明确,“国家鼓励发展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严格管理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禁止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支持中药材良种繁育,提高中药材质量。”
道地评价:第二十三条明确,“国家建立道地中药材评价体系,支持道地中药材品种选育,扶持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加强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生态环境保护,鼓励采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等措施保护道地中药材。”
质量监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并加强对中药材质量的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追溯体系:国家鼓励发展中药材现代流通体系,提高中药材包装、仓储等技术水平,建立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
(八)推动标准体系建设,加大中医药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第五十条规定,国家推动建立中医药国际标准体系,加强中医药标准体系建设。
《中医药法》第五十三条从政策层面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形成问责机制,纠正行政不作为、慢作为和乱作为等现象。
根据相关条款对超范围执业、违规举办中医诊所、炮制中药饮片、违规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和违规进行中药材种植的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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