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集思广益,科学制定政府规章,现将《安阳市彰武水库小南海水库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如有修改意见,请于10月30日前反馈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科。
通讯地址:安阳市党政综合楼,邮编:45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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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彰武水库小南海水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彰武水库小南海水库(以下简称“两水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两水库的保护、管理、开发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两水库的保护、管理、开发和利用,应当遵循有利于防汛抗旱、科学规划、综合利用和污染防治,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两水库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库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人民政府、两水库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水库及水资源保护规划,其他相关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水库及水资源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 市、区水利、环保、国土资源、交通、农业、林业、旅游、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贯彻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两水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两水库的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防洪调度运行及水行政执法工作。
第七条 两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水面所有权属于国家,两水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的授权,对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水面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管理机构根据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两水库水行政执法。
第二章保护和管理范围
第八条 下列区域为彰武水库管理范围:
(一)大坝及其他设施占地;
(二)主坝下游坡脚外划界范围内;
(三)副坝下游坡脚外30米;
(四)大坝两端至山的分水岭之间;
(五)沿库岸迁赔高程线128.7米以内;
(六)输、泄水建筑物边线外50米。
下列区域为南海水库管理范围:
(一)大坝及其他设施占地;
(二)主坝下游坡脚外200米;
(三)大坝两端至山的分水岭之间;
(四)沿库岸迁赔高程线174米以内;
(五)输、泄水建筑物边线外50米。
第九条 下列区域为彰武水库保护范围:
(一)主、副坝管理范围外延300米;
(二)设计最高洪水位线以内(彰武水库137.25米)。
下列区域为南海水库保护范围:
(一)主坝管理范围外延300米;
(二)设计最高洪水位线以内(南海水库187.8米)。
第十条 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埋设永久界桩,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保护范围设立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和损坏界桩、标志。
第十一条 管理机构和两水库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已批准的水库防洪、水土保持、水资源利用、旅游、养殖等专业规划。
规划需要修改时,须按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在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措施保护水土资源,并负责治理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
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的,须经管理机构同意,并按程序在相关部门办理其它审批手续未经管理机构同意的,提请相关执法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在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采砂、取土、修坟、建窑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在管理范围内不得开荒、放牧、擅自设置渡口、拦截库叉,不得修建鱼塘、修建码头和其它与水库保护无关的构筑物、建筑物,不得擅自设置经营摊点。
第三章大坝安全
第十四条 除防汛和管理工作车辆外,禁止在坝顶路面和溢洪道桥上行驶一切车辆。
禁止在坝顶停放车辆、晾晒粮草、堆放杂物、流动经营。禁止在大坝主体工程迎水坡垂钓,停靠船只。
第四章设施管理
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水利工程设施进行、损坏和盗用。水利工程设施包括水库大坝、输泄水建筑物、砌体护岸、电力、通信、自动化、监控、水文观测、防汛道路、界桩、围墙、房屋、绿化树木、防汛物料、车辆、管理船艇及其它设施等。
第十六条 禁止在水库水域内设置阻碍或影响船舶航行的任何设施。
两库范围内各职能部门设置的工程设施按要谁设置谁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工程及管理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第五章防汛抗旱
第十七条 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批准的方案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令进行水库的调度运用。两水库的防汛抗旱服从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调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水库的调度运用。
第十八条 水库闸门启闭必须由管理机构专职人员严格按照调度命令和操作规程进行。
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闸门。
第十九条 两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
禁止在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禁止占用水库库容。
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
第六章开发利用
第二十条 水库管理范围内进行水土资源、旅游资源等开发利用活动,应当根据水资源保护的相关规定和开发利用规划的要求实施。
利用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水面从事旅游、娱乐、航运、疗养、养殖、捕捞等经营活动的,须与管理机构签订协议,并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
第二十一条 从事水上船艇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海事部门申请停靠船籍港,并经管理机构同意,购置和使用经过安全检验的合格船艇,持有海事部门颁发的船舶登记证、检验合格证、营运证和保险文书及其它合法手续。
经营性船艇应按规定配备必要的救生设施。
船艇驾驶人员应取得相应等级的驾机员适任证书。
第二十二条 5米以上长度的游览船舶,由所有人或经营人申请,由市海事机构按有关规定办理船舶登记和年检,并按交通运输的相关规定办理营运证和保险;长度5米以下游览船舶参照5米以上船舶标准执行,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年检,经所有人申请,由县(区)交通海事机构负责办理登记,并报市海事机构备案。
非营运船舶管理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船舶所有人到海事机构申请办理有关证照。
第二十三条 从两水库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并向管理机构提供用水计划,按规定缴纳水费和水资源费。
第二十四条 水库保护范围内的水资源开发利用,须报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并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五条 保护开发利用两水库水产渔业资源的,应符合水功能区划的要求,合理开展生态养殖和渔业捕捞。
4月1日至6月30日为水库休渔期,禁止捕捞作业。
经营性渔业捕捞活动,应按规定取得捕捞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两水库禁止下列养殖和捕捞活动:
(一)网箱养殖;
(二)利用库叉、滩地进行围网养殖;
(三)炸鱼、毒鱼、电捕鱼和利用灯光引诱捕鱼;
(四)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饲(饵)料从事养殖生产;
(五)使用地笼网、迷魂阵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等禁用渔具捕捞;
(六)使用抬网、鱼鹰捕鱼。
第二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禁航区、交通管制区、停泊区和营运安全作业区。渔业生产和乡镇船舶改变用途,从事营运活动的,按照营运船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渔业船舶的检验、登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渔业船舶不得在划定的经营水域影响经营船舶航行作业。
第二十九条 渡船和其它乡镇船舶的安全监管,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监管;水利、环保、交通、体育水上水下作业船艇的安全监管,由本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按规定办理船舶登记和年检。
第七章水质和水环境保护
第三十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库水环境功能达标情况,制定各类污染源、污染物减排计划,报送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负责对水库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定期发布水库水资源公报。
第三十二条 在水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依法报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同意。
第三十三条 禁止向水库及入库河道倾倒、排放有毒有害废液、废渣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十四条 在库区内不得从事网箱养殖等对水质有污染的养殖活动。
第三十五条 在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经批准从事旅游开发建设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不得破坏生态、污染水源。
在水库保护范围内不得采伐生态公益林木,经批准的抚育或更新采伐林木除外。
第三十六条 将水生物放生的,应当放入管理机构设置的设施内,不得直接放入两水库。
第八章管理职责
第三十七条 县(区)、乡(镇)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管辖范围内水环境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水功能区控制指标的,或者影响水质达标的活动,应及时采取治理措施。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制定乡镇船舶、载客12人以下、船长5米以下船舶和非机动船舶具体管理措施,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避免对水环境的破坏和影响。(负责辖区范围内旅游项目的规划、开发、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 环保部门负责两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水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相关环境保护法规的规定,负责辖区内入河排污口的审批、监督和管理;负责倾倒垃圾、渣土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两库的水质监测。
第三十九条 农业部门负责两水库渔业资源保护利用、渔船、渔业捕捞等渔政管理,加强渔业捕捞的监督和管理,按照水环境保护的需要实施水生态修复行动,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活动,维护两水库健康的水生态环境。
第四十条 交通(海事)部门负责两水库水上经营性船艇的管理,依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交通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码头、渡口、航道的设置、审批和安全监管,经营性船艇的安全检验,驾驶人员的管理,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非法经营船艇的查处工作。
第四十一条 公安部门协助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开展管理活动,维护良好的水事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治安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查处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公务及其它治安违法和犯罪行为。
第四十二条 土地部门负责两水库保护区范围内土地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及相关土地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查处违反土地管理的非法用地活动。
第四十三条 林业部门负责两水库管理范围内自然林木的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相关林业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生态育林计划,加强自然林保护,查处破坏林业环境的行为,严格人工林木采伐管理。
第四十四条 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联席会议机制,由政府(河长)牵头,开展联合执法,打击两水库范围内涉水违法行为。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水事管理规定的行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机构依照水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管理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未经管理机构同意的,应立即停止侵害,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四十八条 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本办法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机关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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