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下的法庭》中的法律梗,法官的庭外工作与诉讼中的回避

    在以往的一些电视剧,唇枪舌剑的法庭戏常常能够抓住观众,作为法院行业戏的《阳光下的法庭》,除了法庭戏外,还展现了很多法官的庭外工作以及法官在工作中的相关纪律和规定,本期大讲堂就请市中级法院监察室副主任陈静为大家说说这方面的法律梗。
经过表决,公益组织被认定为诉讼主体
剧中的合议庭会议,符合生活真实
剧情回放:
第二集中,白雪梅在高院开了一次合议庭会议,就滨海市环境保护联合会在本案中的诉讼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进行商讨。法官张伟平和穆国柱针对是否适格一事,有了不同的意见,张伟平担心有人假借公益之名谋取私利,会扰乱相关法律法规的审理,而穆国柱则针对环境污染的情况,支持环保联合会的诉讼主体资格。
白雪梅在听取了张伟平和穆国柱的意见之后,发表了自己的看法,说明他们应该把社会责任放在第一位,所以她支持环保联合会的诉讼主体资格。白雪梅说完之后,让大家进行表决,其他人都赞同她的说法,张伟平保留自己的意见,白雪梅于是宣布合议庭的结果,认定环保联合会诉讼主体资格适格。
法官解读:
合议庭会议,是法官在开庭之外的庭外工作的重要形式。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这一点,剧中的相关剧情完全符合现实生活中合议庭相关工作。
合议庭是诉讼活动中的一个审判组织,可以有法官组成,也可以有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但成员必须是单数,可以是3个、5个或7个成员。合议庭是相对于独任审判来说的,独任审判就是有一名法官来审理案件。三大诉讼法对合议庭、独任审判都作出专门的规定,大体相同,但有一些区别。
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法律规定,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白雪梅为何要匆匆离开酒会?
关于法官在诉讼中的回避制度
剧情回放:
第三集中,作为省高院院长的白雪梅跟丈夫杨振华参加一个酒会,碰到了志成化工老板韩志成,得韩志成是杨振华的投资人,很快便找借口离开。
第二天,白雪梅跟杨振华解释,说明她早早离开的原因,是因为韩志成是她正在审理的案件的当事人。白雪梅说,自己在审理清水河的案子,如果杨振华与韩志成有合作,她就必须回避这个案子。后来,在白雪梅的要求下,杨振华跟韩志成解除了合同。也使白雪梅继续在案中担任审判长。
在后面的剧情中,当美国公司诉天健公司专利侵权案上诉到高院,因杨振华是案件相关人员,白雪梅回避了此案。
法官解读:
我们通常说的法官回避主要是指诉讼中的回避,也即公务回避制度。目前在我国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中,都规定了严格的法官回避制度。本剧中的“清水河案环境公益诉讼案”属于民事诉讼。
对回避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四章专门设置了一个章节。具体见该法第44条规定:审判人员如果是案件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或者与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三种情形之一,应当自行回避。
而作为案件当事人发现审判人员有上门三种情况之一的,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审判人员回避。此外,如果在诉讼活动中,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当然,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这三种情形的回避,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诉讼参与人。
在此基础上,2015年最高院出台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对审判人员回避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如法官为案件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向案件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物款的行为,法官也需要回避。如剧中,作为合议庭成员之一的法官穆国柱因为妻子住院,接受志成化工行政总监王大利为其支付2万元医药费。这种情况就属于“审判人员向案件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物款的行为。” 当然,最后穆国柱还是将这2万元还给王大利,并及时向院纪检部门说明情况。
法律之所以规定“回避”制度,主要是为了保证审判人员不受外界因素干扰,从而影响审判的公正性。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穆国柱为何会被纪检组约谈?
有关法官会见当事人的相关注意事项
剧情回放:
法官穆国柱因妻子突然生病住院,借了王大利2万元住院费。事后多次跟王大利联系要还钱。后来,王大利给了他一个地址。当穆国柱打的赶到时,发现居然是志成化工集团,王大利不仅在这里上班,而且是厂里的行政总监。穆国柱本想在厂门口把钱还了,但王大利强拉硬拽,请他去自己办公室喝杯茶。穆国柱不好推托,就进了厂门。而这一幕,刚好被斯薇看到。斯薇当天是陪着白雪梅去会见韩志成。最后,穆国柱的这一“私见当事人”的行为被反映到院纪检部门,纪检部门为此找穆国柱谈话。
在其他剧集中,也有法官会见当事人的几个场景。如白雪梅会见被告方律师宁致远,会见时,要求法官助理斯薇陪同,而且是在法院专门的会见室。
法官解读:
我国三大诉讼法对法官会见当事人,没有做特别规定,在《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即“法官不得私下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
这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具体到司法实践中,法院又有一些规定,具体有:
1、必须两人同行,会见时不能泄露审判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同时要注意文明执法。
这里的“两人”,可以是两名法官或者一名法官、一名法官助理或书记员。
2、要在适当的场所
适当的场所,不能在饭桌、酒吧ktv等娱乐场所,也不能是自己家中,一般是公开的办公场所,如法院的会见室,一方当事人如果是企业的,也可以是企业的办公室等等。
3、在看守所或者监狱会见当事人的,要严格遵守看守所或监狱的各项规定。
比如,在监狱会见当事人的,法官不能把自己的通讯工具借给当事人,避免与当事人有直接的肢体接触等。
4、法官在会见当事人时要注意个人的人身安全。
在现实中,法官会见当事人时却有人身安全的危险,此前也经常见诸于报端。因此,一些法院曾出台规定,要求法官在指定的场所如法官会见室会见当事人,并对当事人进行安检。但现实是,一些涉及民生类的案件需要法官亲自赶到当事人家中,如当事人瘫痪在床或行动不便的,法院提供上门立案服务。有些山区的案子,交通不便,为了方便当事人,法官要赶赴当事人所在地进行调查取证、甚至是现场开庭等。
(殷益峰)
来源:常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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