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日报讯(通讯员廖光纯)为进一步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优化营商环境,8月29日,州发改委、国网恩施供电公司联合下发文件,决定在全州范围内进一步做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境收费工作。
清理规范范围为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其他主体转供电环节的收费。重点清理转供电主体是否将国家多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真正惠及终端用户,是否存在不合理加价。
现行非直抄用户电价标准为:居民合表用电,不满1千伏0.58元/千瓦时,1-10千伏、20-35千伏以下及35-110千伏以下0.57元/千瓦时;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不满1千伏0.8251元/千瓦时,1-10千伏0.8051元/千瓦时,20-35千伏以下0.8001元/千瓦时,35-110千伏以下0.7851元/千瓦时。任何单位、组织、个人不得随意变更和调整。
2015年4月20日以来,国家、湖北省先后6次降低了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标准,累计降价额度为每千瓦时0.1549元。按照规定,6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的降价额必须全额传导落实到终端用户。
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目录电价,确保非直抄用户执行目录电价全覆盖,不得捆绑或“搭车”收取其他费用。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必须严格按目录电价和分表电量结算,并出具收取电费票据,票据上不得有电费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对于共用设施用电及总分表之间的正常损耗,原则上通过租金、物业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供电正常损耗。供电损耗计入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总表计量数的7%,供电损耗在7%以内的据实收取,超过7%的部分由转供电主体承担,不得向用户分摊。供电正常损耗分摊的,要将分摊费用详细清单在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
9月20日前,各转供电主体必须先行清退2018年4月1日起和5月1日起的降价额度,采取现金清退、冲抵电费、以现金清退为主的方式进行。
同时,畅通12358价格举报渠道,加大检查力度,对不执行电价政策和降价措施、“搭车”收取其他费用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对情节严重的公开曝光,依法将经营主体及企业负责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对外公示,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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