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2月23日讯(陈岩王亚欣罗四方记者赵洪秋) “没有党和政府出台的好政策,就没有我们这笔救助款。这笔救助款的一部分用于偿还借款,另一部分做生活费和女儿的治疗费,还能余下一部分买点年货。”2月13日上午,一级残疾的救助申请人于艳梅的父亲于宝山代表她接到市法院和北林区法院执行局送来的15万救助金激动得热泪盈眶。
于艳梅是北林区三井乡人,2012年4月13日,因杨某驾驶的大客车肇事,使于艳梅受重伤,成为植物人3年,司法鉴定为一级残疾。2月13日,市区两级法院执行局与北林区民政局一同来到了于艳梅在北林区租住的房屋,为于艳梅送去了救助款,带去了新春的祝福。
为确保救助工作有序、高效开展,保证救助公平、公正,让真正困难的群众得到及时救助,将第一批救助款在春节前发放至申请救助人手中,让涉案困难群众过上一个安详的春节,市法院及时成立领导组织,按照省法院制定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案件专项救助资金管理使用规定(试行)》确定的救助标准、救助金额,对全市两级法院多年来涉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未结执行案件进行全面梳理、筛选和报送有关案件材料,初步梳理出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或致一级伤残、二级伤残的急需救助的案件31件。经省法院研究确定,我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案件第一批救助11件,总救助金额128.4万元。其中安达法院4件,救助金额55万元;庆安法院2件,20万元;青冈法院1件,10万元;海伦法院1件,4.5万元;北林区法院3件,38.9万元。2月13日,同一时间集中发放救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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