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丁昊 通讯员 罗德鑫
近日,柯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中原被告双方并无太大争执,仅仅因为需要房子过户的原因,双方才上了法庭。
三十年前买了房,一直未办过户手续
原告蒋先生、黄女士是一对夫妻,在1988年5月向原房主詹先生购买了一处位于柯城区的房产,该房产原系詹先生与他的嫂子郑女士共有,1988年4月,双方签订分割协议,约定:大门间右侧三间平房归詹先生所有,大门间左侧三间楼房归郑女士所有。该协议于1988年5月在衢州市柯城区公证处进行公证,并出具公证书一份,之后,属于詹先生的部分办理了房产证。1988年5月,詹先生与郑女士一起与原告蒋先生达成协议,同意将该房产卖给蒋先生,虽未签订购房合同,但实际收取了蒋先生的购房款并且出具了收条一份。收取购房款后,便将房产交付给蒋先生使用并且一直居住至今,但因种种原因,至今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原房主已去世,过户时出现种种问题
一直过去了近30年的时间,蒋先生夫妻近期才想要给房屋办理过户手续,但要办理过户手续的时候,却发现了种种问题。原房主之一詹先生已去世,原来房屋属于郑女士的一部分也并没有登记办理房产证,而且距离房屋买卖已经过去了很久,想要出具相关证明非常困难。无奈之下,蒋先生、黄女士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柯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当了一回“原告”。
柯城区法院于2018年7月立案受理后,对该案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由于原房主詹先生已经去世,詹先生的妻子被告吴女士年事已高,未到庭参加本案诉讼。庭前,审判人员赴吴女士家中对本案事实进行调查,查明:詹先生早年因从部队复员,分得位于衢州市柯城区房屋一套。吴女士虽未亲自参与房屋买卖事宜,但知道詹先生将该房屋卖给蒋姓小名叫林林的人,并与郑女士一起收取购房款。之后因法律意识淡薄,该房屋未与买受人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多年来也未曾因该房屋发生纠纷。吴女士表示认可詹先生的房屋买卖行为,同意按照法律及政策规定办理房屋后续手续。
法院认为,詹先生与原告蒋先生虽未签订书面的购房合同,但詹先生收取了蒋先生支付的购房款,并实际将房屋交付蒋先生使用至今,双方的买卖关系客观存在,事实成立。被告吴女士虽未参与买卖房屋过程,但知晓该事实且认可詹先生的处分行为,视为对詹先生出卖房产行为的追认,故詹先生与两原告的房屋买卖行为合法有效,对双方有约束力。詹先生虽已去世,但蒋先生已付清购房款,且事实上长期占有使用该房产,现其依据合法买卖关系要求吴女士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判决被告吴女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至蒋先生夫妻名下。
提醒大家:房屋过户手续需尽早办理
经过询问,记者了解到在该案中,当事人双方对于涉案房屋的归属权意见一致,并没有任何纠纷,仅仅是由于法律意识的淡薄,导致买卖后的房产一直都没有过户,而到了真正需要处置房产进行过户的时候,种种相关问题才显露出来,最后只能上法庭解决。虽然最后根据判决能够成功过户,但显然麻烦得多了,而且更有可能出现其他的风险。
咨询律师后,记者发现这样的案例其实还有不少,觉得交了钱,房子一直住着,就一直没有去办理过户,其实这是增加风险的行为。曾经有人买了房子多时,但因买家一直未催原房东过户,原房东又出现了欠款问题,房子险些被法院查封。究其原因是房子未过户,产权仍在原房东名下,受原房东负债牵连,名下房产一并被法院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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