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滨湖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因破坏树木而获刑的案件。被告人冯某为了种植杨梅树,毁坏了105株林木,最终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冯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同时,冯某承担生态修复费5万余元。
被告人冯某是滨湖区马山街道栖云社区的果农,一直以种植杨梅为业。社区分配给他种植杨梅的土地位于该社区东钮湾底的西南山坡上。由于对去年杨梅种植效益有所不满,冯某对自家杨梅林上方的一片山坡打起了注意。“当时我就想多种五棵杨梅树,根本没有想到砍树是违法犯罪。”冯某懊悔地说。因为山坡上的林木比较密集,为了种几棵杨梅树,冯某不惜先后十几次,采用刀锯环剥树皮等手段,毁坏树木105株,总价值8867元。
社区工作人员发现后立即上报给农林部门,并约谈了犯罪嫌疑人冯某。冯某对毁坏树木的行为供认不讳,于是检察院向冯某提出起诉。最终法院根据刑法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做出了上述判决。
本案的焦点在于,冯某被判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是否符合法律依据。滨湖法院行政庭审判员包瑾玲表示,法律规定毁坏公私财物5000元,以及3次以上,即可判刑,而冯某破坏树木十多次,价值达到8000多元,符合入刑标准。
另外,被毁坏的树木价值只有8000多元,而冯某的赔偿费用为何达到5万元?包瑾玲介绍,近年来法院一直在涉及生态环境的案件中,开展的恢复性司法实践。因为树木损坏不同于普通的财物损坏,虽然损失价值只有8867元,但树木生长有一定的过程周期。为了让生态得以恢复,经由检察院提出修复方案,法院审核,冯某同意承担生态修复费5万余元,聘请绿化公司重新种植朴树、榉树、榆树等180株树木,并负责后期养护。
无独有偶,滨湖区农林局还查处了另外两起毁林案件。荣巷街道高某为了种植杨梅和蔬菜,破坏了两株香樟。雪浪街道杨某为了种植杨梅,砍伐了林木85株。两人也都在植树节期间完成了补植。
近年来,我市相关部门重点开展山林资源长效保护工作,对非法毁林、占林行为有案必查、违法必究,构建起严密的农林执法“一张网”;同时将加强宣传,提高社会公众保护山林、保护生态的知法、守法意识。 (殷星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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