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酒驾曝光台】第九十三批酒驾名单


“车祸猛于虎”。一个个惨痛的醉驾事件,让人触目惊心;一幕幕血淋淋的人间悲剧,发人深思。生命对每一个人都弥足珍贵,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不仅是对自己,对家人负责,更是对社会负责。我们应时刻警醒自己,不酒后驾驶,不超速行车,不超员载客。 目前,公安交警部门正全力以赴,严查酒驾等交通违法行为。
我市公安交警部门陆续对查获的酒后驾车人员名单予以曝光。同时欢迎广大市民朋友对于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拨打122电话予以举报。
现将青原公安交警近日查处酒驾违法人员进行曝光。
酒后驾车人员名单
陈金根,吉安市青原区人,于2018年7月12日酒后驾驶赣dc9967号小车至坪田路口时,被青原交警大队查获,处罚决定:驾驶证暂扣6个月、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罚款1500元。
袁卫平,吉安市人,于2018年7月10日酒后驾驶无牌普通摩托车至文祥大道吉安大桥卡口和气路口时,被青原交警大队查获,处罚决定:驾驶证暂扣6个月、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罚款1500元。
陈冬根,吉安市青原区人,于2018年7月10日酒后驾驶无牌普通摩托车至文祥大道吉安大桥卡口和气路口时,被青原交警大队查获,处罚决定:驾驶证暂扣6个月、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罚款1500元。
应建兵,吉安市青原区人,于2018年7月12日酒后驾驶赣dn00c6号二轮摩托车至文陂镇十字路口时,被青原交警大队查获,处罚决定:驾驶证暂扣6个月、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罚款1500元。
谢贵安,吉安市青原区人,于2018年7月12日酒后驾驶赣dn4m81号二轮摩托车至文陂镇十字路口时,被青原交警大队查获,处罚决定:驾驶证暂扣6个月、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罚款1500元。
张贵平,吉安市吉州区人,于2018年7月15日酒后驾驶赣dpj011号二轮摩托车至坪田路口时,被青原交警大队查获,处罚决定:驾驶证暂扣6个月、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罚款1500元。
汤志勇,吉安市吉州区人,于2018年7月17日酒后驾驶无牌轻便二轮摩托车至青原大道海关路口时,被青原交警大队查获,处罚决定:驾驶证暂扣6个月、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罚款1500元。
邹航,吉安市青原区人,于2018年7月17日酒后驾驶赣d3n719号轻便二轮摩托车至青原大道海关路口时,被青原交警大队查获,处罚决定:驾驶证暂扣6个月、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罚款1500元。
宋长海,安徽省安庆市人,于2018年7月17日酒后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至青原大道海关路口时,被青原交警大队查获,处罚决定:驾驶证暂扣6个月、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罚款1500元。
彭建明,吉安市吉州区人,于2018年7月10日酒后驾驶无牌二轮电动车至坪田路口时,被青原交警大队查获,处罚决定:驾驶证暂扣6个月、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罚款1500元。
李小枪,吉水县阜田镇人,于2018年7月10日酒后驾驶无牌二轮电动车至坪田路口时,被青原交警大队查获,处罚决定:吊销驾驶证、罚款2000元。
陈庚辉,福建省连江县人,于2018年7月10日酒后驾驶吉安临时al687号二轮电动车至坪田路口时,被青原交警大队查获,处罚决定:驾驶证暂扣6个月、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罚款1500元。
尹桂林,永新县龙门镇人,于2018年7月10日酒后驾驶吉安临时b6380号二轮电动车至坪田路口时,被青原交警大队查获,处罚决定:驾驶证暂扣6个月、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罚款1500元。
陈顺昌,吉安市青原区人,于2018年7月12日酒后驾驶吉安临时b8275号二轮电动车至坪田路口时,被青原交警大队查获,处罚决定:驾驶证暂扣6个月、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罚款1500元。
刘建军,吉安市青原区人,于2018年7月12日酒后驾驶无牌二轮电动车至坪田路口时,被青原交警大队查获,处罚决定:驾驶证暂扣6个月、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罚款1500元。
赵成岗,武乡县故城镇人,于2018年7月15日酒后驾驶吉安临时3b923号二轮电动车至坪田路口时,被青原交警大队查获,处罚决定:驾驶证暂扣6个月、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罚款1500元。
普法:酒驾、醉驾如何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如果有“肇事逃逸”的情形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从重处罚的情形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于2013年12月1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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