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郝晓楠 通讯员 刘芷君 陈碧霞 村委会干部本应全心全意为村民谋福利,然而,连平县某镇某村村委会主任却以权谋私,把歪主意打到村里的工程款、补偿款上,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93万余元。近日,连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贪污案,被告人丘某犯贪污罪,且数额巨大,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
丘某任连平县某镇某村村委会主任期间,在建设某幼儿园工程过程中,分别于2015年2月6日、2015年2月13日、2015年3月10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工程款343767元、473048元、52628元拨付给承包方深圳市某有限公司,将银行转账单据在村委会出账。后又分别于2015年3月10日,2015年3月16日、2015年4月18日将上述三笔工程款支出的发票,在村委会账户重复报账,套取资金共计869443元掌握在其手中。2016年专项审计发现重复报账问题,在2016年10月31日通过增加库存现金869443元形式调账。2016年12月31日,丘某将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大广高速公路(粤境段)s04项目经理部,委托其个人代付临时租地款中的810563元与村账无关的支出票据进行虚假充账。所套取的810563元,已被丘某全部用于个人开支。
丘某任连平县某镇某村村委会主任期间,在协助某镇政府从事大广高速公路建设征地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自己开具付款委托手续书,要求某镇国土所拨款,将四笔(265996.14元、105089.4元、97073.64元、49956.48元)林地补偿款共计517115.96元拨到自己的存折账户上。该款到账后,其支付农户353113.96元,退回国土所账户44554.47元,仍有属村委会征林地补偿款120447.53元,被丘某支取并全部用于个人花销。
连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丘某利用其任村委会主任、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职务便利,侵吞公款合计931010.5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性质,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等,遂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丘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二、被告人丘某犯罪所得共计人民币931010.53元,依法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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