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调整公告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的可持续健康发展,规范个人贷款行为,防范资金风险,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风险隐患排查的通知〉的通知》(晋建金函〔2018〕799号)要求,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对贷款职工住房套数的界定采取认房又认贷的方式。贷款职工夫妻双方到户口所在地、公积金缴存地和房屋购买地的产权管理部门开具家庭房屋套数证明;中心工作人员通过人行征信和住房公积金系统查阅贷款职工夫妻双方住房贷款情况,通过房屋套数证明和住房贷款情况确定该家庭住房拥有套数。
  1.职工家庭名下无住房且无住房贷款记录的执行首套房政策,首付比例不低于20%。
  2.职工家庭名下已拥有一套住房或无住房但有一次住房贷款记录的,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执行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50%,公积金贷款利率按同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1.1倍执行。
  3.停止向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停止向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停止发放本地缴存职工的异地购房贷款。
  四、暂停发放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五、调整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由买方在二手房交易完成后申请公积金贷款,调整为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共同提出贷款申请并核准额度,在买卖双方完成产权变更和不动产抵押后,再将贷款直接支付给出售人。具体贷款额度仍按现行二手房贷款政策执行。
  六、除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外,不再使用住房公积金联保或住房公积金联保加抵押担保方式,同时贷款资金也不得直接支付给借款人。
  以上政策调整自 2018年 7月 20日起执行。
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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