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张女士接受不文明遛犬的行政处罚 通讯员 供图
株洲新闻网讯(株洲晚报记者 伍靖雯 通讯员 郑旭 邓敏敏)家住荷塘区的张女士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因带狗狗遛弯被罚了50元,成了全市的“第一”。这个“第一”不算是光荣事,是第一个因不文明遛犬行为被开行政处罚单的人。
本月初,我市创新机制,开展“城管+公安”联合执法,专项整治违规遛狗行为。
昨日,荷塘区联合执法队伍相关负责人介绍,事情发生在8月23日晚9点多,执法组巡查至流芳园时,发现张女士牵着狗狗从公园内走出。突然,狗狗停了下来,在大门附近拉便便,执法组队员便上前劝导。
“你好,这里是公共场所,请把狗狗的粪便清理干净。”执法组队员对张女士说,并拿出随身携带的《城市文明养犬知识手册》递给张女士,告知其不应该在公园内遛狗,且应该及时清理掉狗狗的排泄物。
然而,张女士称自己没有带清理的工具,希望这次“算了”。反复劝说无果后,执法组队员向张女士开出了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这也是《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施行以来,我市就不文明遛犬行为开出的首张罚单。
在执法组队员的教育下,张女士接受了处罚。执法组队员又找来塑料袋、纸巾,协助张女士将地上的狗狗的排泄物清理干净。
“我们的执法巡查以劝导为主,希望让市民养成文明遛犬的习惯。”对此,市城管支队相关负责人说,从本月9日开始,每天晚上,城市各区的专项联合执法队伍,都会到公园、广场等重要公共地段进行巡查,劝导不文明遛犬行为。警方提醒,市民发现不文明养犬、遛犬行为,可拨打110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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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文明遛犬还拒不改正可处200元以下罚款
《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七十二条规定,饲养犬只等动物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饲养人遛狗时,应当采取系牵引带等约束性措施;对饲养的动物在城市道路、其他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应当及时清除。除盲人携带导盲犬外,禁止饲养人携带犬只等动物进入机关、学校、科研院所、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娱乐场所、候车(机、船)室、餐馆、商场、宾馆等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汽车、电车、有轨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对于饲养犬只等动物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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