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 长乐一公司被责令退还


  福州日报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岳江涛
  长乐某针织有限公司2015年12月2日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松下镇垅下村土地建厂房和附属设施,建筑占地面积1650平方米,地类为基本农田,不符合长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去年3月30日,长乐国土资源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长乐某针织有限公司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本案为企业非法占地建设案件,长乐某针织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有权机关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基本农田违法建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属于非法占地行为。长乐国土资源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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