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政局组织召开了社会救助工作部署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培训会议,明确《长春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开始实施。
《实施办法》共分十一章三十五条,是我市出台的一项重要的兜底保障政策,明确规定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资格条件、申请审核审批程序、救助供养内容、标准和形式等多方面的详细内容,为全市3万多名特困人员提供了基础性、根本性的保障。
其中,《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的,可依法申请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按照《实施办法》规定,已确定的特困人员可享受基本生活条件、照料护理服务、疾病医疗、办理丧葬事宜、住房救助和教育救助6项救助。关于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标准和方式,《实施办法》不再按照救助供养形式分为集中和分散两个标准,而是通过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推进城乡一致、区域一致,还从制度上明确救助供养标准比低保标准高的要求。
今年1月,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还联合印发了《关于确定长春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确定我市城区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救助供养标准为830元/人/月(双阳区、九台区为520元/人/月);城区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救助供养标准为550元/人/月(双阳区、九台区为410元/人/月)。同时,该通知确定全市救助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三档:具有生活自理能力为178元/人/月;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为445元/人/月;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为712元/人/月。目前,我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位于全省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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