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双随机一公开” 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我局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实施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是指民族宗教事务局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采取随机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
第三条“双随机、一公开”的实施原则是:统筹安排、综合实施,谁检查、谁反馈,公开、公正、透明。
第四条统筹安排、综合实施,是指各级民族宗教事务局统筹安排本部门的检查事项,尽量组成综合执法检查小组,综合实施检查。
第五条谁检查、谁反馈,是指各级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向被检查对象反馈各自实施的检查结果,具体实施检查的各综合检查小组或者各执法机构负责向被检查对象反馈各自实施的检查结果。
第六条公开、公正、透明,是指检查清单、检查计划、抽取结果、实施过程、检查结果等检查工作全过程应当依法、公开。
第七条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统筹市局及各县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各县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统筹本县区民族宗教事务“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第八条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法规科负责指导各县区民族宗教事务“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实施,并具体实施本单位业务范围内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各县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具体实施本单位业务范围内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第九条市、各县区民族宗教事务局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行全程电子化管理。
第十条市、各县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权责清单,梳理本单位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内容、依据等,录入电子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层级监督权限的调整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自2016年始应当对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实现全面覆盖。
对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检查方式。
第十二条市、各县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应当根据依法核发的“行政执法证”,自行建立本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对外公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给予动态调整。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姓名、单位、性别、执法证号、执法岗位、专业技能或资格资质证件取得情况等。
第十三条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建立本辖区的检查名录库。检查名录库依据被检查主体状态,动态确定抽查频次,动态调整。
“双随机”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对检查实现分类、分事项检索并随机抽取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应当于每年11月底之前,确定并提交本机构年度检查计划。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在每年11月底之前,汇总并发布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的年度检查计划。
各县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汇总并发布本部门年度检查计划。
第十五条年度检查计划,应当包括被检查对象的范围、对执法检查人员的要求、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制定年度检查计划,要保证必要的被检查对象覆盖面,保证必要的监管力度,同时防止过度检查。
第十六条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实施年度检查计划,应当采取系统随机抽取的方式,从检查名录库中确定被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确定执法检查人员。被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确定后,由系统随机进行分配,并在电子系统内对具体对象进行标注。
各县区实施年度检查计划,应当具体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具体流程、内容和时间段。检查人员按照规定的流程和内容,在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间段内自主确定具体的检查时间。
第十七条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抽取执法检查人员时,可以从本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择执法人员,也可以从本部门与所辖地区下级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择执法人员。
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被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方式。确定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再次由系统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八条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在同一年度内已抽查的对象,各县区在抽查时,应当予以排除。
但是,对于进入异常状态的检查对象、因违法已受到行政处罚的检查对象,不受前款限制。
第十九条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实施年度检查计划,可以采取定向抽查或者不定向抽查方式。对专业性较强的监督检查工作,一般应当采取定向抽查的方式,设定类别条件选择被检查对象,或者同时设定资质资格条件选择执法检查人员。
第二十条市、县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应当在对单个被检查对象的检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对被检查人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综合实施检查的,从最后单项检查结果的确定时间开始计算检查报告的完成时间。
第二十一条市、县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应当在检查报告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
第二十二条反馈检查结果,可以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自反馈结果送达被检查对象后1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报告与反馈情况录入电子系统。
第二十三条被检查对象在收到书面反馈的检查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反馈对检查部门及执法检查人员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四条市、县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将线索导入电子系统进行下一步处理。
根据调查,做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机关、移送司法机关等决定,并依法进行公示。
第二十五条在每年11月底之前,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应当通过本部门政务网站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政务网站公开上一年度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被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的抽取,检查的时间、过程与结果,检查的反馈情况,被检查对象的意见建议,检查结果的运用等。
第二十六条市、县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第二十七条市、县区民族宗教事务局不依照本《实施细则》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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