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住房保障中心关于2018年度市本级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事项的通告

衢州市住房保障中心关于2018年度市本级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事项的通告
  为切实解决市本级新就业人员(大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规范和完善住房保障工作,根据省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户籍制度改革后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保〔2016〕46号)、《衢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衢政办发〔2012〕46号)、《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2018年度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及保障标准等相关事项的函》(衢政办发函〔2018〕16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住建局同意,决定开展2018年度市本级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受理范围及对象
  组织机构或工商注册地在府山街道、荷花街道、信安街道、白云街道、衢化街道、花园街道、双港街道的双水桥社区和锦绣社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中有公共租赁住房需求的新就业人员或外来务工人员。
  二、受理时间:自2018年6月29日开始
  三、受理地点: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所在单位统一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住建(住房保障)窗口申请受理,不受理个人申请。地点:衢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花园东大道169号)。
  四、申请条件
  (一)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2.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毕业不满5年;
  3.本人及其父母在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房;
  4.已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或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已在我市连续参加社会保险3年或缴存住房公积金2年以上;
  2.已在申请单位务工2年以上;
  3.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即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40120元以下);
  4.在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房;
  5.非市区户籍但已取得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五、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企事业单位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求的,由申请单位统一提交申请。《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可在工作日期间到衢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花园东大道169号)或衢州市住房保障中心(荷三路34号)领取,也可自行在“衢州市住房保障网”下载。申请时一并递交以下材料:
  1.《衢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新就业人员或外来务工人员申请适用)、《衢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汇总表》;
  2.申请企事业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单位出具的承诺书(主要是对入住人员以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予以承诺);
  4.入住人员个人材料具体如下:
  其中新就业人员须提供个人及其父母等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学历证明(除毕业证外还须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申报对象注册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打印)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由“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出具)、劳动合同(或单位出具的就业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签署诚信承诺书和委托审核机关对申请家庭户籍、住房进行核定的授权书。
  其中外来务工人员须提供个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浙江省居住证、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劳动合同(或单位出具的就业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签署诚信承诺书和委托审核机关对申请家庭户籍、住房、收入进行核定的授权书,其中收入包括金融资产在内的各类财产状况。
  (二)受理。市行政服务中心住建(住房保障)窗口受理企事业单位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不予受理或通知补件;对提供复印件均校验原件,并将申请资料的相关信息录入住房保障信息系统。
  (三)审核、公示、认定程序。参照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程序、内容执行。
  六、保障方式及标准
  新就业人员采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为主的保障方式;外来务工人员采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方式。
  (一)保障面积标准
  3人以下(含3人)家庭54平方米,4人及以上家庭按家庭实际成员人数×18平方米。
  (二)租赁补贴发放标准
  保障面积标准内每月每平方米补贴5.8元。
  (三)实物配租租金标准:按中低收入住房困难保障家庭三档标准执行。
  七、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或承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一)采用虚报或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状况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
  (三)转租、出借、闲置6个月以上,或从事其它经营活动,或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四)承租人因购买、受赠、继承、租赁其他住房的;
  (五)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应当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在信用体系中载入其不良行为记录,取消其5年内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有第(三)项行为的,取消其3年内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
  八、公共租赁住房审核部门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依纪查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其他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本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工作接受市纪委派驻市住建局纪检组的监督。
  九、表格下载
  (一)申请家庭可自行到网站下载表格。
  (二)下载地址:
  衢州市住房与城乡建设网(www.qzjs.gov.cn)
  衢州市住房保障网(www.qzzfbz.com)
  咨询电话:衢州市住房保障中心 3891115、3890550
  监督举报电话:3890601、3023495
衢州市住房保障中心
2018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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