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畅通纠纷解决渠道,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助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近日,泰安中院制定出台《关于实施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的意见》,自2018年6月1日起在全市法院推行以“当事人选择管辖”为核心的一审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划管辖。
从《意见》主要内容看,该《意见》赋予了当事人对一审行政诉讼案件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当事人在不违反专属管辖、级别管辖规定前提下,可以对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法院进行选择,既可以向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泰安辖区其它基层法院提起诉讼。《意见》明确了不得选择管辖法院的具体情形。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级别管辖规定,对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行政案件以及对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当事人不得选择管辖法院。对于基层法院或当事人对管辖权有争议的案件、多名原告针对同一标的选择向不同法院起诉的案件及其他依法应当指定管辖的案件,由中院依法指定管辖。《意见》完善了立案衔接加强便民诉讼指导。当事人可以向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其他基层法院起诉;被选择管辖法院应当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依法登记立案,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立案。各基层法院在立案窗口醒目位置摆放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实施方案的基本内容,向咨询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释明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的具体要求,明确告知当事人可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指导选择管辖法院。《意见》强调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指导工作。各基层法院要及时向当地党委、人大汇报,向政府、政协通报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的现实意义、上级部署和主要做法,积极争取党政机关、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配合,引导社会各方参与,确保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划管辖工作积极有序推进,取得实在成效。中院也将切实监督指导基层法院做好方案的实施工作,协调各基层法院共同做好案件受理、审理、执行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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